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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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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6-50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0日、2026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44)、《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47)。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2026年6月30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兴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1,282人,代表股份573,818,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6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96,054,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9人,代表股份177,763,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13%。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80人,代表股份88,577,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2,734,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8人,代表股份55,843,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0%。
  (八)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72,120,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2%;反对1,5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9%;弃权1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88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36%;反对1,5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5%;弃权1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72,189,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2%;反对1,5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9%;弃权1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949,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14%;反对1,5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7%;弃权1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572,13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1,5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3%;弃权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893,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79%;反对1,5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8%;弃权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572,03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1,5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2%;弃权2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794,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70%;反对1,5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2%;弃权2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71,95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9%;反对1,670,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0%;弃权189,4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71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07%;反对1,670,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4%;弃权189,4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72,018,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3%;反对1,6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弃权190,8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77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80%;反对1,6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6%;弃权190,8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571,98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6%;反对1,6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2%;弃权230,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745,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08%;反对1,6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8%;弃权230,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洋、杨艳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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