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涉案子公司之一南浔农发执行转破产收到法院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的《决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五家子公司涉及工程款12.96亿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涉案子公司之一南浔农发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如果南浔农发公司破产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南浔农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南浔农发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仲裁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作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汉世伟”)和天邦食品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2024年7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号(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出具的对应的5份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1,150,952,497.40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5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5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裁决吴兴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40,240,671.72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上述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2024年12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强制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查封、冻结等),并完成对案涉五家子公司猪场及杭州汉世伟所持股权的资产评估。涉案五家子公司(被执行人富阳农发、南浔农发、吴兴农发、建德农发、一海农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后杭州中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述五公司属地基层法院进行破产受理审查。富阳、建德两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移送杭州中院。其中,富阳农发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已于2025年4月18日在杭州中院听证,其余四家尚在审查中。 2025年6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受理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详情参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026年1月,富阳农发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1破申56号)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浙01破1号),进入重整阶段。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二、本次重大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浔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6月26日,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其公司具有重整可能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 本院查明,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现有股东为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和平村,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与销售;农作物种植及销售;农业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咨询服务;畜牧业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根据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等资料显示,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股东会决议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 本院认为,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系由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和平村,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属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现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以其公司具有重整可能性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预重整,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拯救功能,应予准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7,877.38万元(不含已撤诉案件),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6%。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南浔法院决定对南浔农发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如果南浔农发公司破产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南浔农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南浔农发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仲裁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浔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 2、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附表: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 注:1、2026年6月9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未结案案件共计36件,其中:3项案件已结案,涉案金额653.26万元;23项案件正在履行中,涉案金额3,735.83万元;10项案件正在审理中,涉案金额3,189.25万元; 2、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