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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6-041 |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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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注:1.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2.上表中的担保金额为公司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5年9月,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行)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智造”)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80,00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上述《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6月3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691.67万元,2026年6月17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459.99万元,2026年6月26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957.5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6年1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6,000.00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20日。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6月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400.00万元,2026年6月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68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3.2024年12月,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等费用。 在上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2026年6月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5,231.6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4.2026年6月,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在2026年6月9日至2029年6月8日期间内在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3,300万元内,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6月10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959.1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5.2023年9月,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0,800万元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6月1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0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6.2025年9月,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的期间内在人民币7,37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签署的各类融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6月1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362.64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7.2024年9月,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13,000.00万元以及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6月12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100.45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6年4月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 (二)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人)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云中马智造)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0,0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保证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三)公司(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授信申请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保证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9日至2029年6月8日)和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整)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发生的全部债权,主债权余额根据融资合同总金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确定。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债务履行期限及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循环使用期限等具体内容由本合同乙方及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债务人与本合同乙方发生票据、信用证、保函等或有负债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开立日、到期日或银行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则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最高额担保范围。 2.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过程中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预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五)公司(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六)公司(保证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柒仟叁佰柒拾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最高债权额:人民币柒仟叁佰柒拾万元整。 3.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七)公司(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1)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大写)为限;(2)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稳定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及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59,6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41%,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81,564.42万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42%;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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