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6月29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6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2026年6月29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尹震源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3、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 4、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149,241,339股,其中:A股115,260,600股、B股33,980,739股。 ■ 6、关于2026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 7、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 三、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大会作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杨楠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