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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6-50 |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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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06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疆(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97人,代表股份1,614,594,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58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278,604,40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7,454,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3人,代表股份917,140,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01%。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会提交了2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齐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687,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82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469,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7%;反对82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4%;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度与中国五矿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697,212,812股)和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673,005,553股)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06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5%;反对2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4,06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5%;反对2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施珺、陈茜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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