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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2026-028 |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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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2026年6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启明科技园A座518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刚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200,907,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8,854,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2,052,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4人,代表股份2,052,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4人,代表股份2,052,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5%。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陈秀丽、赵婉竹律师为本次股东会作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0,636,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3%;反对2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1,782,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85%;反对2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22%;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 详细内容见于2026年6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议案二、《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0,632,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2%;反对2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5%;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1,778,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39%;反对2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80%;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0%。 本次会议过程中,公司向股东会通报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详细内容见于2026年6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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