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纯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渊、陆磊、丁炯、任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6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公司控股子公司至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根据投资协议,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公司未将上述投资款确认为金融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将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未根据公司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将同一客户的合同负债和应收账款单独列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21-2024年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已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蒋渊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蒋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陆磊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21-2022年定期报告和2023年半年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陆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丁炯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丁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任慕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