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36 证券简称:退市国化 公告编号:2026-074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披露《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公告:2026-067),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吴周华女士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在征集期间内,股东吴周华女士未征集到投票权。
  相关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数为216,528,03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81.3027%;反对票数为49,237,49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8.4879%;弃权票数为557,90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0.2094%。
  2.《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票数为233,906,75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87.8281 %;反对票数为31,511,67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1.8321%;弃权票数为905,00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0.3398%。
  3.《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票数为217,321,27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81.6005%;反对票数为48,429,95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8.1846%;弃权票数为572,20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0.2149%。
  4.《关于2026年度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同意票数为81,287,32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60.3069%;反对票数为52,815,14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39.1834%;弃权票数为687,00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0.5097%。
  5.《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同意票数为213,552,33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80.1853%;反对票数为52,225,89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9.6100%;弃权票数为545,20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0.2047%。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2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密云区密云水库南线128号云湖会议中心颐华楼会议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王志学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7人,董事王东兴先生因公未能出席;
  2、公司董事会秘书刘登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5项议案,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4涉及的关联股东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柳卓利、宋徐昕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