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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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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6-02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8人,代表128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65,172,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6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17名股东,代表股份33,906,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6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31,265,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73%。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2人,代表股份22,164,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6,186,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5,977,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3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方式出席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65,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89%;反对6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7,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23%;反对6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63,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9%;反对6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5,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32%;反对6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1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65,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89%;反对6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7,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23%;反对6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王文豪律师和周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6-021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申请,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6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有33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以及该等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后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经公司核查,并结合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交易记录,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浏览股票交易软件时误操作所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仅知悉公司拟将其纳入激励对象范围,未获悉本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及具体的实施时间,其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有限,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核查对象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除上述核查对象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策划、讨论本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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