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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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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45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6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向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董事长金向华先生、董事戴张龙先生、刘斌先生、师东升先生、戈惠芳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董事金建萍女士系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董事长金向华先生、董事戴张龙先生、刘斌先生、师东升先生、戈惠芳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董事金建萍女士系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回购注销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和调整,在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5、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董事长金向华先生、董事戴张龙先生、刘斌先生、师东升先生、戈惠芳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董事金建萍女士系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宏转债”于2024年1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24年1月22日)进入转股期。同时,因“金宏转债”触发《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行使“金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2026年4月28日为“金宏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金宏转债”已于2026年4月29日摘牌。
  自前次注册资本变更基准日(2025年11月6日)至本次会议召开当日,“金宏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53,407,288股。
  综上,公司总股本将从481,977,600股变更为535,384,888股,注册资本将从481,977,600元变更为535,384,888元。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消防技术服务”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
  (五)审议关于拟定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公司拟定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8)。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48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7月13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7月13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VIP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7月13日
  至2026年7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6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6年7月6日及2026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金宏气体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登记时间2026年7月7日下午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金宏气体证券部
  会议联系人:卞海丽
  邮编:215152
  电话:0512-65789892
  传真:0512-65789126
  邮箱:dongmi@jinhonggroup.com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7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46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023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024年7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回购实施结束,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364,249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48%。
  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025年2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回购实施结束,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465,747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51%。
  上述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上述回购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538.49万股的1.1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目的相符。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4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914人)的7.00%,包括: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3)公司骨干员工;
  (4)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领取薪酬。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金向华先生,金向华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负责全面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的战略方针、主要决策及关键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本激励计划将金向华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除了金向华先生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外籍员工任职于海外业务开拓岗位,在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方面有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0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3.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5.47元的50%,即每股17.7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0.36元的50%,即每股15.18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1.18元的50%,即每股15.59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29.41元的50%,即每股14.71元。
  (三)定价依据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保持快速发展的关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安排如下:
  ■
  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与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分别计算结果的孰高值确定。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的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实际表现对其绩效进行考核,同时将按照以下表格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八、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可分多批次),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披露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如有)。
  7、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调整并未降职,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发生由董事会认定为降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非正常职务变更的降职,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原程序执行,其他未符合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若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激励对象还应将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激励对象辞职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2)退休后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8、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或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4、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事项,并进行公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审议当日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6年7月授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47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宏转债”于2024年1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24年1月22日)进入转股期。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30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金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24.66元/股),已触发《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金宏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金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金宏转债”全部赎回,赎回登记日为2026年4月28日。“金宏转债”已于2026年4月29日摘牌。
  自前次注册资本变更基准日(2025年11月6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宏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53,407,288股。
  综上,公司总股本将从481,977,600股变更为535,384,888股,注册资本将从481,977,600元变更为535,384,888元。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消防技术服务”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现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各种工业气体、医用气体、消防气体(灭火剂)、特种气体和混合气体及其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级干冰和食品添加剂(涉及行政许可、审查、认证生产经营的,凭相关有效的批准证书所列的项目和方式生产经营)。销售自产产品,销售消防气体(灭火剂),危险化学品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气体及其产品的相关设备及零部件、包装物、气瓶、医疗器械(一类、二类、三类)、焊割设备及材料、消防器材、五金建材、金属材料、机械铸件、日用品、家用电器、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一般化工产品和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售前售后服务。从事气体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软件系统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气体检测,气瓶检验。从事气体相关的工程和项目的投资建设、生产运管并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异地客户现场制气业务和管道供应气体业务)。从事气体相关的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加工、安装维修并提供相关服务,设备租赁,自有厂房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和在职人员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道路货物运输(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各种工业气体、医用气体、消防气体(灭火剂)、特种气体和混合气体及其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级干冰和食品添加剂(涉及行政许可、审查、认证生产经营的,凭相关有效的批准证书所列的项目和方式生产经营)。销售自产产品,销售消防气体(灭火剂),危险化学品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气体及其产品的相关设备及零部件、包装物、气瓶、医疗器械(一类、二类、三类)、焊割设备及材料、消防器材、五金建材、金属材料、机械铸件、日用品、家用电器、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一般化工产品和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售前售后服务。从事气体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软件系统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气体检测,气瓶检验。从事气体相关的工程和项目的投资建设、生产运管并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异地客户现场制气业务和管道供应气体业务)。从事气体相关的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加工、安装维修并提供相关服务,设备租赁,自有厂房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和在职人员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道路货物运输(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前述情况,《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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