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8160万元以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生效。该案对上市公司总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终审胜诉维护了公司及股东权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美控股”)2019年收购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凯森”)持有的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林热力”)66%的股权。同时依股权比例(即联美控股持股66%、天津凯森持股34%)由联美控股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15840万元、天津凯森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8160万元。相关信息见公司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2025年7月,天津凯森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股东借款本金816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5年10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津0114民初15378号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6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828元,由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相关信息见公司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因不服一审判决,福林热力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福林热力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津01民终10080号。判决如下: 1、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4民初15378号民事判决; 2、驳回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8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9,800元,均由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生效。该案对上市公司总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终审胜诉维护了公司及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