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东山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签署了《资产池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为济南鲁新在齐鲁银行的本金金额共计不超过4,000万元、为新亚通和烟台亚通各自在青岛银行的本金金额共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供应链金融等,公司及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亿元,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编号为2026-022号、2026-027号和2026-036号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济南鲁新 ■ (二)新亚通 ■ (三)烟台亚通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一 债权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东山支行 保证人: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济南鲁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保证额度:债务本金4,000万元及其他应付款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对于保函,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以及基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二)协议二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保证人: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莱州新亚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保证额度: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其他应付款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三)协议三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保证人: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烟台亚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证额度: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其他应付款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合并范围内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同时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97,463.32万元(全部为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43%,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