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3.2.1 前端收费 ■ 注:(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 A 类份额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销售。C 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公开销售,暂不通过直销机构销售,C 类基金份额后续在本公司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对于满足返还条件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2)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换费用 = 转出费+补差费 2)转出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转出净金额 = 转出金额-转出费 5)补差费 = Max{(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6)转入净金额 = 转出净金额–补差费 7)转入份额 = 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开通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的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的状态。 (4)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6)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 (7)基金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基金类型不同而定,并以申请受理当日(T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投资者可在基金转换后T+2日起提交转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9)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0)如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若决定部分确认,将对基金转出和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1)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是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投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办理场所 自2026年6月25日起,投资者可到指定的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申请,直销机构暂未开通定投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整办理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申请方式 凡申请本基金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4)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扣款日期 请投资者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投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投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1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7)扣款方式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8)申购费率 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费率优惠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9)交易确认 定投业务申购份额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资者可于T+2 日起(包括该日)查询交易确认结果。最终交易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10)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投业务的变更或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联系人:卢仕华 电话:(010)56970988 传真:(010)56970970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97-0188 本公司直销机构销售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后续在本公司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6年6月2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披露开放日的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本公司网站(www.x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兴合动力领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合动力领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兴合动力领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97-0188 网站:www.xhfund.com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