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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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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旭峰董事长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9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54,850,2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6855%;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27,391,9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60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4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458,2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771%。 (2)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63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76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979%;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6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6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979%。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83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24%;反对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1%;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834,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64%;反对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1%;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帅棋律师、施勤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于2026年6月5日刊载了《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旭峰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15:00。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公告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贵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7,391,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08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458,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7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6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4,850,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85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26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767,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 (三)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公告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4,834,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8%;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7%;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9424%;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2371%;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204%。 2、《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4,834,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7%;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7%;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9164%;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2371%;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4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帅棋 负责人:徐旭青 施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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