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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6一028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的金额:除前期已披露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5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1,066,850.32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一审阶段;案件二为一审阶段;案件三为一审阶段;案件四为一审阶段;案件五为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二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三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五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五起案件,对于第一起和第五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于第二起和第三起案件,属于历史产权登记问题,不涉及目前公司账面资产及资金,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于第四起案件,根据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公司与相关置出资产承接方、归集主体签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约定,上述诉讼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及归集主体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新增五起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自前次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新增5起诉讼(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1,066,850.32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7.24%。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五起案件,对于上述第一起和第五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于上述第二起和第三起案件,属于历史产权登记问题,不涉及目前公司账面资产及资金,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于上述第四起案件,根据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公司与相关置出资产承接方、归集主体签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约定,上述诉讼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及归集主体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6一029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执行完毕;案件二已作出终审判决;案件三经调解结案,并已执行完毕;案件四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五为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六为一审已判决(津投城开已上诉);案件七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八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九为发回重审之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案件十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物业”)为涉诉第三人;案件二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案件三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五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八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55,000.00元;案件二涉案金额347,218.00元;案件三涉案金额5,780,000.00元;案件四涉案金额369,437.00元;案件五涉案金额0元;案件六涉案金额4,333,187.00元;案件七涉案金额11,574.70元;案件八涉案金额18,774.70元;案件九涉案金额7,082,770.60元;案件十涉案金额2,961,902.50元(以上案件涉案金额均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十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十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津投城开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年8月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11月8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2026年4月25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2026年4月30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十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一:刘畅诉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升物业案 2025年12月3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10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畅经济损失(含财产损失和房屋维修费)25,000元;驳回原告刘畅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所涉款项已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2、案件二:张帆诉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上诉人华升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张帆、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5)津0103民初1804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4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2民终2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三: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案 2026年4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0203 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津投城开应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1,178万元。截至调解协议签订日,津投城开已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878万元,剩余300万元财务顾问费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 2026年4月30日前,津投城开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150万元;2026年5月30日前,津投城开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财务顾问费15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所涉款项已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4、案件四: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6年4月2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0 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465.15元及2026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5日利息计算基数为217,493.30元,2026年2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计算基数为293,465.15元,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驳回原告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五:郭殿顺诉华升物业、王荣雪案 2026年5月1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2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郭殿顺撤诉。 6、案件六: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5月2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津投城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33,187.00元及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津投城开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7、案件七:张伟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2026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6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张伟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岸英郡6号楼-1-502房屋屋顶全面维修,整体铲除原破损防水层,找平基层,重新全部铺设油毡,做好防水措施;驳回原告张伟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八:王景云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2026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6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王景云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岸英郡6号楼-1-501房屋屋顶全面维修,整体铲除原破损防水层,找平基层,重新全部铺设油毡,做好防水措施;驳回原告王景云其他诉讼请求。 9、案件九:于普文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6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工程款6,852,770.6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6,852,77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9 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19日止);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垫付的农民工保证金230,0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19日止);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082,770.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按照日0.0175%标准计算);驳回原告于普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10、案件十: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6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13民初18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2019)津0113民初8546号案件货款2,961,902.50元;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2019)津0113民初8546号案件受理费15,248.00元;驳回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十起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6一027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6年6月18日、6月22日和6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2025年末,公司总资产比上年末下降98.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0.76亿元,比上年末上升349.04%。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6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4.3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3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9亿元。 2026年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比上年末下降0.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0.76亿元,比上年末上升0.15%。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22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4.5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2万元。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书面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6年6月18日、6月22日和6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6年6月18日、6月22日和6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生产经营风险 2025年末,公司总资产比上年末下降98.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0.76亿元,比上年末上升349.04%。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6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4.3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3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9亿元。 2026年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比上年末下降0.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0.76亿元,比上年末上升0.15%。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22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4.5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2万元。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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