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6-021 可转债代码:113056 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2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重庆银行总行大楼3楼多功能会议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由本行董事长杨秀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行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14人,列席14人; 2、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董事会秘书侯曦蒙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施晓盛先生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行股东代表、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负责本次股东会的计票、监票工作;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香港)有限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第6项议案回避表决; 4、除审议前述事项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年度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报告、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5年度非执行董事报酬执行情况报告、2025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2025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昕、谭琳益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6-022 可转债代码:113056 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6年6月16日发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6月23日以现场(视频)会议方式在本行总行27楼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杨秀明董事长主持,应参会董事14名,实际参会董事14名,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五”发展规划(2026一2030)》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有关情况详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qcbank.com)发布的《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已审议并全票通过本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备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董事周宗成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本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统领与战略协同。以党的领导为根本遵循,强化党建引领与战略导向,确保薪酬管理与党建工作要求及发展战略高度契合。 (二)坚持稳健经营与价值创造。统筹短期与长期发展,健全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本行及个人经营业绩相匹配、与本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 (三)坚持激励约束与责任担当。坚持权责利统一,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与考核结果挂钩的考核奖惩机制,强化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持续激发动力活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职负责人以及副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包括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官等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决定机制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实行工资总额管理。根据本行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效益等按年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按年进行工资总额清算。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求。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考核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原则上占比不低于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额的60%。 第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3年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总水平为基数,结合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应有所区分,更多关注中长期发展类指标。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实行按月支付。本年度基本年薪标准未确定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发放。本年度基本年薪标准确定后调整清算。 第十四条 绩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剩余部分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五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本行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本行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的具体规则,根据监管政策和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属管理规章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或因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办法与其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为准。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董事勤勉尽责履职,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内外部制度和方案有关规定,确定和领取相应的薪酬。职工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按照其职务层级所适用的薪酬管理内外部制度和方案有关规定,确定和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三条本行董事薪酬管理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关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委派董事薪酬管理应遵循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 第四条董事薪酬应当与本行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同业薪酬水平、人才引进需求及公司治理情况等因素,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激励稳健、发展协同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是董事薪酬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薪酬方案。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审议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交的董事薪酬政策、制度及方案,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薪酬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订董事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拟订、审查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表决。 第三章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第九条 本行董事薪酬总额根据董事薪酬方案计算确定,与董事的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履职评价以及本行的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等相联系。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订董事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测算董事薪酬总额。董事薪酬方案经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予以披露。本行可聘请中介机构为董事薪酬方案制定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若本行出现亏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应下调董事薪酬总额,并在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变化与业绩联动的具体情况,确保薪酬调整与本行经营状况相匹配。 第四章 薪酬结构 第十二条 本行对不同类别的董事实行差异化的薪酬结构。 第十三条 本行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发放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由基本津贴和浮动津贴两部分组成。津贴总额与董事履职评价结果挂钩。具体标准在董事年度薪酬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总额=(基本津贴+浮动津贴1)×履职评价系数2 第十四条 本行对股东委派的非执行董事发放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薪酬总额与董事履职评价结果挂钩,具体标准在董事年度薪酬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非执行董事薪酬总额=(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履职评价系数3 其中:绩效薪酬=浮动薪酬4×绩效评价系数5 第五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公正透明的董事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评价标准兼顾本行经营业绩和董事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绩效评价是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开展对经营业绩的评价,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董事绩效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级别,对应的绩效评价系数分别为1、0.5。董事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按照评价年度的董事薪酬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董事自评、董事互评和董事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对应的履职评价系数分别为1、0.5、0。董事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按照《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执行。 第六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八条本行原则上按季度向董事发放基本津贴或基本薪酬,按半年发放浮动津贴或绩效薪酬。 当年董事薪酬方案未经股东会批准前,暂执行上一年薪酬标准,待股东会批准后进行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披露以及年度董事绩效与履职评价完成前,董事基本津贴或基本薪酬、上半年浮动津贴或绩效薪酬暂按照董事履职评价结果为称职、董事绩效评价结果为达标的标准发放。 年度报告披露以及年度董事绩效与履职评价完成后,应对董事履职年度的薪酬进行调整清算,再支付下半年浮动津贴或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 董事薪酬为税前薪酬,本行按照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法定税费。 第二十一条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七章 止付与追索 第二十二条 本行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进行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薪酬。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违反义务给本行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本行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四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形,形成专项报告及处理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复杂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监管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董事年度薪酬情况,披露内容包括: (一)董事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及实际支付情况; (二)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在报告期内从本行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本行获得的报酬); (三)董事绩效薪酬的考核依据、完成情况及递延支付安排(如有)、止付追索情况(如有)等; (四)董事是否在本行关联方获取报酬; (五)全体董事合计薪酬金额。 第二十六条本行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在董事薪酬管理制度、董事薪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披露,在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后予以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属于管理规章类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拟订和修订,依次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解释。 (1 独立非执行董事浮动津贴根据其实际出席会议及活动等情况确定。) (2 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职评价系数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确定。) (3 非执行董事履职评价系数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确定。) (4 非执行董事浮动薪酬根据其实际出席会议及活动等情况确定。) (5 非执行董事绩效评价系数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确定。)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或“委员会”)运行,进一步优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健全本行薪酬与考核管理机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本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且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委员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的更换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本行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制订公正透明的董事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八)审议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九)拟订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审查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还应履行监管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根据本行经营管理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每年应对董事会、管理层的架构、人数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审查,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行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长)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支持本行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五)拟订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与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八)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组织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时,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提出本行内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十)审查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一)审查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二)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采取议案审查、调研报告、情况通报、管理建议、工作总结等适当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公司董事长或行长。如有必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本行应当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本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灵活处理通知时限。 第十三条提案部门应严格履行议案审签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前置程序,并对议案材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应事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提案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专项调研。 第十五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表决方式。“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对于需要进行集中充分讨论的重大事项,委员会通常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召集、主持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现场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表决。 第十九条 因委员回避、增补等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不足而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可直接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其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表决书等,应该作为本行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当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属于管理规章类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其制定、解释和修改的具体工作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后生效。原《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重庆银董发〔2023〕13号)、《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重庆银董发〔2023〕14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