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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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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6-027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穆鑫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附件:穆鑫先生简历
  穆鑫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出生,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曾在沈阳铁路局、铁道部运输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机辆部任职,先后担任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车辆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机辆部综合设备处处长、货车事业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2026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穆鑫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穆鑫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6-026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6月4日以书面、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顾光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穆鑫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穆鑫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附件:穆鑫先生简历
  穆鑫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出生,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曾在沈阳铁路局、铁道部运输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机辆部任职,先后担任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车辆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机辆部综合设备处处长、货车事业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2026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穆鑫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穆鑫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6-025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14:30起,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中铁商务大厦中铁特货公司会议室。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光明先生。
  7.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68人,代表股份3,736,80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78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3,4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7人,代表股份336,80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366人,代表股份56,80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2%。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366人,代表股份56,80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2%。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733,8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2,5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3,8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68%;反对2,5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71%;弃权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1%。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 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陈志坚、王鹏鹤
  3.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60号
  致: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4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披露了《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中铁商务大厦中铁特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68人,代表股份3,736,808,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84.0782%。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3,8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2,5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3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陈志坚
  王鹏鹤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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