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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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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6-024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02.56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拟增加公司2026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5.35万元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收到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叠彩法院”)出具的(2026)桂0303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4年,广西桂林国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与桂圳公司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双方合作开发建设桂圳城市领地项目。2013年,公司收购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桂圳公司24%、40%、1%股权。
  2023年11月,国药公司向叠彩法院起诉桂圳公司、文良天、刘美希,诉讼请求为:(1)判令桂圳公司向国药公司支付2,553,535.65元结算款及利息;(2)判令文良天和刘美希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国药公司维权律师费4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2024年4月,叠彩法院驳回了国药公司的起诉。
  2026年1月,国药公司再次向叠彩法院起诉桂圳公司、文良天、刘美希,诉讼请求为:(1)判令桂圳公司向国药公司支付2,553,535.65元结算款及利息1,432,113.78元;(2)判令文良天和刘美希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国药公司维权律师费4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叠彩法院于2026年2月立案,并于2026年6月组织调解。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叠彩法院于2026年6月18日出具(2026)桂0303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所涉及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以263万元作为总金额一次性了结,全部支付责任由被告刘美希承担。被告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项目和本案所涉相关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上述263万元由被告刘美希或者其指定的主体于2026年6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广西桂林国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39,006元,减半收取计19,5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03元,由原告广西桂林国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原告广西桂林国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未结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总金额约21.95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0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桂圳公司前期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将255.35万元计入应付账款。根据叠彩法院出具的(2026)桂0303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桂圳公司对案涉项目和本案所涉相关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桂圳公司拟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前期已计入应付账款的255.35万元予以冲回,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增加公司2026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5.35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6)桂0303民初703号】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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