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6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6-025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了保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分别为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和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事项合计新增50,000.00万元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提供担保
  2026年6月2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泉丰02保字第2026197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在该银行申请的20,0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全资子公司安盛船务提供担保
  2026年6月2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泉丰02保字第2026198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安盛船务在该银行申请的30,0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12个月内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未来12个月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290,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含抵押、质押)担保,其中为安通物流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50,000.00万元,为安盛船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0,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分别向兴业银行申请的20,000.00万元和30,0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前述审议额度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
  2.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安通物流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安通控股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方:安通物流
  4.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是否有反担保:否
  7.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分批到期或分期偿还的,每批(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自各自到期之日起三年。如融资展期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通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为安盛船务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安通控股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方:安盛船务
  4.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是否有反担保:否
  7.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分批到期或分期偿还的,每批(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自各自到期之日起三年。如融资展期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通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分别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额度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股东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单独上报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因日常经营业务需要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1,163.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30%,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