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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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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公告编号:2026-046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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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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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为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航空”或“承租人”或“债务人”)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底签署C909飞机买卖协议等相关配套文件。近日,乌鲁木齐航空与蓝爱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爱租赁”)签署《飞机融资租赁协议》等配套文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一架C909飞机(MSN:10172)。海航控股与蓝爱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乌鲁木齐航空在前述C909飞机融资租赁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预计不超过19,026.61万元人民币。乌鲁木齐航空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2. 为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海航控股控股子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航空”)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金租”)签署3份《融资租赁合同》,分别就两架E190飞机及一台LEAP-1A发动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公司与浦银金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次3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北部湾航空对浦银金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0,008.13万元人民币。北部湾航空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为共享金融机构授信资源,满足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子公司2026年互保额度的议案》,批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2026年的新增互保额度为95.00亿元,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亿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00亿元,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此次互保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授权期限内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之间(含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可按其资产负债率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调剂使用担保额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与控股子公司2026年互保额度的公告》(编号:临2025-114)。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6年度担保授权额度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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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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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乌鲁木齐航空提供担保
  1.担保合同签署主体
  甲方(债权人):蓝爱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事项
  蓝爱租赁作为出租人与乌鲁木齐航空作为承租人之间签订一架C909型飞机(MSN:10172)的《飞机融资租赁协议》及其所有附件、修订及补充(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得到履行,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利息、回购价款、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飞机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保证期间
  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宣布主合同加速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宣布加速到期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上述约定的期间。
  (二)为北部湾航空提供担保
  1.担保合同签署主体
  债权人: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事项
  北部湾航空(“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别就两架E190飞机及一台LEAP-1A发动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及主合同项下其他权利的实现,保证人自愿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权,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亿零捌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为限。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含租前息,如有)和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因变现或取回租赁物而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其他各种其他应付费用等,下同),以及债权人根据主合同要求债务人缴纳的保证金(押金)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5.保证期间
  按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或重组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或重组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必要担保,被担保企业具备正常的债务偿还能力。被担保人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够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且其已为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子公司2026年互保额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手续。本次担保在公司2026年度担保授权额度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16,834.65万元,占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9.18%;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416,834.65万元,占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9.1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为0万元。
  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 股编号:临2026-045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6月18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吴重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重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次聘任副总裁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审核意见为: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并经本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提名吴重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吴重阳先生简历
  吴重阳,男,1979年7月出生,2002年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机驾驶专业,研究生毕业于法国国立民用航空学院航空管理专业。曾任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长,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等职务。
  吴重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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