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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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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
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48 证券简称:畅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
  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联股份”或“公司”)91,688,980股A股股份(作价人民币471,040,268.67元)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注入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资本”)(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作为对浦东资本的非货币出资。
  本次协议转让后,畅联股份的控股股东由浦东新区国资委变更为浦东资本,畅联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浦东新区国资委。
  本次协议转让还需通过浦东新区国资委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收到浦东新区国资委的《告知函》,为深入贯彻中央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资本运营效率、服务引领区建设的战略性安排,根据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的相关部署,浦东新区国资委已组建浦东资本。浦东资本以“存量资产运营、市值管理、外部董事专业管理”三大核心功能为支柱,肩负资本“运营平台”、转型“赋能引擎”、国资监管“协同支点”的战略使命,发挥区域内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服务浦东国资国企改革大局。浦东新区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畅联股份91,688,980股A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5.30%)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注入浦东资本,作为对浦东资本的非货币出资。
  浦东新区国资委和浦东资本于2026年6月17日签署《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浦东新区国资委将其持有的畅联股份91,688,980股A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5.30%)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注入浦东资本,作为对浦东资本的非货币出资。
  本次协议转让前,浦东新区国资委直接持有畅联股份91,688,9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0%,通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发公司”)间接持有畅联股份10.50%股权,为畅联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浦东资本未直接或间接持有畅联股份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后,浦东新区国资委不再直接持有畅联股份的股份;浦东资本将直接持有畅联股份91,688,9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0%,畅联股份的控股股东由浦东新区国资委变更为浦东资本;浦东新区国资委通过浦东资本、外联发公司合计间接持有畅联股份35.80%股权,畅联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浦东新区国资委。
  ■
  二、本次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有利于优化国资监管,发挥平台公司功能,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次协议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变更前后直接持股主体及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
  四、协议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协议转让双方
  出让方为浦东新区国资委,受让方为浦东资本。
  (二)本次协议转让方案
  本次国有股份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本次转让标的为浦东新区国资委直接持有的畅联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91,688,980股,占畅联股份已发行股本总额25.30%。
  本次股份转让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浦东新区国资委将目标股份作价人民币471,040,268.67元, 作为对浦东资本的非货币出资。
  (三)职工安置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次协议转让事宜不涉及畅联股份职工需要分流、安置职工的情况,畅联股份职工仍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畅联股份的债权、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转移和变更。本次划转完成后,畅联股份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仍然由畅联股份享有和承担。
  (四)权益变动有关费用的承担
  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的税费依据现行税法的征管要求由相关主体自行申报和承担。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相关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浦东新区国资委的批准手续后生效。
  六、其他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协议转让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七、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浦东新区国资委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48 证券简称:畅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1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28 号上海外高桥喜来登酒店5楼喜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尹强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列席5人,副董事长蔡嵘先生、副董事长刘正奇先生、董事徐峰先生、董事赵知宇先生、独立董事王慧女士、独立董事刘文召先生、独立董事唐松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此次会议。
  2、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侃先生列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新增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本次审议的议案 2、4、5、7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审议的议案 5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4、除审议前述事项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李辰、陆伟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9日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签署日期:2026年6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发挥区域内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本次将浦东新区国资委所持有的畅联股份25.30%的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至浦东资本,作为对浦东资本的非货币出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浦东新区国资委直接持有畅联股份25.30%股权,通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畅联股份10.50%股权,合计持有畅联股份35.80%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浦东新区国资委将不再直接持有畅联股份的股权,浦东新区国资委通过浦东资本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仍合计间接持有畅联股份35.80%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浦东新区国资委变更为浦东资本,实际控制人仍为浦东新区国资委。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让方: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6月17日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系国有股权的非公开协议转让。
  2、本次股份转让方案
  本次国有股份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本次转让标的为浦东新区国资委直接持有的畅联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91,688,980股,占畅联股份已发行股本总额25.3%。
  本次股份转让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浦东新区国资委将目标股份作价人民币471,040,268.67元, 作为对浦东资本的非货币出资。
  3、职工安置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次协议转让事宜不涉及畅联股份职工需要分流、安置职工的情况,畅联股份职工仍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畅联股份的债权、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转移和变更。本次划转完成后,畅联股份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仍然由畅联股份享有和承担。
  4、权益变动有关费用的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税费依据现行税法的征管要求由相关主体自行申报和承担。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相关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浦东新区国资委的批准手续后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5月15日,浦东资本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本次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决议。2026年6月17日,浦东新区国资委与浦东资本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浦东新区国资委的批复同意;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浦东新区国资委变更为浦东资本,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浦东新区国资委。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债提供的未解除的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件;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
  张福军
  2026年6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
  张福军
  2026年6月1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
  张福军
  2026年6月18日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签署日期:2026年6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浦东资本董事、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浦东资本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浦东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浦东新区国资委直接持有浦东资本100%的股权,为浦东资本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浦东资本的控股股东由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浦东新区国资委,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浦东新区国资委全资子公司。最近两年,浦东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浦东资本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浦东资本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所控制的其他一级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浦东资本的主要业务为:企业资产重组、购并策划及相关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及咨询(以上均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浦东资本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浦东资本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浦东资本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浦东资本的控股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浦东资本不存在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浦东资本的控股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发挥区域内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本次将浦东新区国资委所持有的畅联股份25.30%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至浦东资本,作为对浦东资本的非货币出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5月15日,浦东资本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本次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决议。
  2026年6月17日,浦东新区国资委与浦东资本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浦东新区国资委的批复同意;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浦东资本未直接或间接持有畅联股份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浦东资本将直接持有畅联股份91,688,980股股份,占畅联股份总股本的25.30%。浦东新区国资委通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畅联股份10.50%股权,仍合计持有畅联股份35.80%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浦东新区国资委变更为浦东资本,实际控制人仍为浦东新区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浦东资本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合计91,688,980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让方: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6月17日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系国有股权的非公开协议转让。
  2、本次股份转让方案
  本次国有股份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本次转让标的为浦东新区国资委直接持有的畅联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91,688,980股,占畅联股份已发行股本总额25.3%。
  本次股份转让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浦东新区国资委将目标股份作价人民币471,040,268.67元, 作为对浦东资本的非货币出资。
  3、职工安置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次协议转让事宜不涉及畅联股份职工需要分流、安置职工的情况,畅联股份职工仍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畅联股份的债权、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转移和变更。本次划转完成后,畅联股份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仍然由畅联股份享有和承担。
  4、权益变动有关费用的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税费依据现行税法的征管要求由相关主体自行申报和承担。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相关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浦东新区国资委的批准手续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以所持畅联股份之股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非货币出资,不涉及资金来源。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将视情况参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事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安排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未来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披露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下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关系及薪酬管理体系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独立;
  (3)保证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 序进行,不会超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领薪;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公司不会超越 股东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不依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 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保证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 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保证不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 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未从事、参与同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来避免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 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双方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对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合法程序,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协议转让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浦东资本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划转的相关内部决议文件;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交易情况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罗芳艳
  2026年6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罗芳艳
  2026年6月18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罗芳艳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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