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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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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6-029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包括本金14,8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此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谷林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存在影响将以法院生效判决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事项前期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收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发来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将汇银木业原定于2026年3月到期的合计人民币14,825万元贷款于2025年11月2日提前到期。详情可见公司2025年11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2026年1月,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碑店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沧州银行因汇银木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景谷林业为被告向高碑店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经公司向汇银木业核实,汇银木业收到高碑店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684民7769号),高碑店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汇银木业51%股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公司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详情可见公司2026年1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2026年5月,公司收到高碑店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冀0684民初7769号)。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不是沧州银行主张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认定公司就汇银木业部分款项的代付行为系对全部贷款本息的担保责任。关于股权转让效力,公司向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福投资”)转让汇银木业股权是公司和周大福投资之间的合意,转让主体并非汇银木业,系景谷林业处理公司事务行为,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其转让行为无效。具体判决内容可见公司2026年5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诉人沧州银行不服高碑店法院(2025)冀0684民初7769号民事判决,于近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5)冀0684民初7769号民事判决第八项(驳回上诉人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清偿完毕案涉剩余借款本息前禁止转让其在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所欠上诉人不能清偿案涉借款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暂定:5610万元,最终以实际不能清偿案涉借款的部分为准);
  4.判令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已于2025年12月转让所持汇银木业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汇银木业被剥离,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作为本次案件被告之一,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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