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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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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6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主要内容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姚锦龙、姚俊卿、郑彩霞、赵嘉、朱庆华:
  经查,我局发现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姚锦龙、总裁姚俊卿、财务总监郑彩霞、时任董事会秘书朱庆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姚锦龙、董事会秘书赵嘉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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