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以下简称“鹏程食品”)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环罚字(2026)1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2026年4月9日,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对鹏程食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鹏程食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鹏程食品作为顺义区水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其污水治理设施加药泵于2026年2月27日出现故障,当日维修完毕,自测总磷合格后继续排放废水。经剔除无效监测数据后核算,该单位当日污水总排口总磷有效日均值达9.43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8.0mg/L排放限值,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0.178倍,当日非停排时段累计排放废水562.5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部分表(二),你单位符合500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1的情形,应处25-30万元罚款。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关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对于以上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鹏程食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整改措施,全面排查污水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备,强化设施日常巡检、维护及运维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环罚字(2026)17号。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