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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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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37 证券简称:惠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0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87,858股,于2026年5月22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5,299,317.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9,191,540.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6,107,776.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5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0196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储存情况如下:
  ■
  注:
  1、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周巷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周巷支行实际履行;
  2、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主要系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公司将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相应募集资金由原专户划转至该新专户;
  3、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42,404,317.98元,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在本协议的磋商、签订与履行中,任一方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
  1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智拓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公司简称“甲方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智拓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统称为“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统称为“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在本协议的磋商、签订与履行中,任一方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
  1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1237 证券简称:惠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进行置换,此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0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87,858股,于2026年5月22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5,299,317.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9,191,540.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6,107,776.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5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0196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6,107,776.82元,扣除前述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总额为9,553,776.82元。
  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薪酬费用。如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募投项目相关人员薪酬,存在流程繁琐、时效性差等问题。
  2、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
  3、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需使用外币进行支付的情形,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进行现汇支付。同时,由于海关及税务的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或税务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4、募投项目涉及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于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以下简称“垫付款”)提交付款申请。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汇总募投项目垫付款资金明细,定期将垫付款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上述置换事项在自垫付款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相关规定及业务实际情况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在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置换行为存在必要性。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1237 证券简称:惠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0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87,858股,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0196号),公司注册资本由111,263,572.00元变更为148,351,430.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11,263,572股变更为148,351,430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6年5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结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情况,公司现将《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注:因公司已不再设置监事会,故本次修订调整了《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会或监事的相关表述,该等调整不再逐项列示。此外,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依次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公司章程》修订时还修改了目录、页码、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等并优化了部分表述,不再逐项列示。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就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公司章程》及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1237 证券简称:惠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0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87,858股,于2026年5月22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5,299,317.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9,191,540.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6,107,776.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5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0196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及使用原因
  根据《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6,107,776.82元,扣除前述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总额为9,553,776.82元。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目的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股东利益。
  (二)投资范围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仅投资于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保本产品(包括但不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发行的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固收类产品等),且该等低风险保本产品不得质押,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配方式,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该等低风险保本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计划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限内和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由财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进展跟进事宜。
  (五)收益分配方式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将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低风险保本产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选择的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保本产品,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的实际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建立台账对投资产品进行管理,分析和跟踪低风险投资产品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董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保本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1237 证券简称:惠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6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前湾二号制冷设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投项目的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智拓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智拓”)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挂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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