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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取得任职培训证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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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6-04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取得任职培训证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补选董事、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近日,张琛先生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 培训证明,其任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1-88179003 传真号码:0571-88179010-8000 电子信箱:zqb@viewshine.cn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祥运路366-1号1幢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6-03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366-1号1幢12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4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华兵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琛先生 (九)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34,296,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3,312,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984,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股份1,608,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2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984,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34,1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6%;反对5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9,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01%;反对5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7%;弃权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8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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