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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9 |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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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755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3.72元。截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995,786,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51,750,132.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4,035,867.24元。 截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6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及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投资建设蒲城海泰封装用光敏聚酰亚胺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剩余募集资金7,500万元建设蒲城海泰封装用光敏聚酰亚胺材料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投资建设蒲城海泰封装用光敏聚酰亚胺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实施本项目的全资子公司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蒲城海泰”)于2026年6月10日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东支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用于建设本项目的募集资金将在专户开立后由原募集资金存储专户转至新开立专户。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蒲城海泰与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70602029012936342,截至2026年5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蒲城海泰封装用光敏聚酰亚胺材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为不可提现账户,不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转账功能,监管期间不得销户。专户预留印鉴增加甲方一法人私章,所有募集资金的划出必须经甲方一同意。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相君、衡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甲方需要使用资金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划款申请,并同时提交与该支付/使用有关的用款凭证。甲方应对其提供的申请、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该等资料存在的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进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时,即视为履行募集资金监管职责。 乙方不得自行提取、划转、处置或者允许他人提取、划转、处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在监管账户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划款等手续费,乙方结算、划款等手续费扣收而无需甲方划款指令。若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划款指令及划款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划款并通知甲方,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单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方一、甲方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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