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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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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6-058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117号),公司组织相关各方对年报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公司重整及债务的问题。
  (1)说明重整计划中债务清偿的具体方案、清偿比例及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债权清偿方案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由景峰医药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由景峰医药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部分,由景峰医药在后续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选择如下方案进行受偿:
  (1)留债方案
  对每家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清偿,留债最长期限为2年,留债期限内不计息。留债期限内,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有关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就其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含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利息)向其他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主张有关权益,亦不影响其他担保人或主债务人根据有关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现金清偿方案
  每家普通债权人按90%的清偿率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90日内获得现金清偿;剩余未获清偿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豁免清偿,景峰医药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普通债权人(含暂缓确认债权人),应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重整计划要求的书面格式提供债权清偿方式选择告知书。债权人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全额选择按以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中的“现金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4、劣后债权清偿方案
  景峰医药涉及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将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针对劣后债权的处理,由于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因此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5、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债权的清偿方案
  景峰医药合并范围内关联债权人对景峰医药享有的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6、预计债权清偿方案
  (1)暂缓确认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等原因而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其中普通债权人应当提前就剩余债权(剔除200万元现金清偿部分)选择何种方案清偿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在债权经审查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重整计划要求的书面格式提供债权清偿方式选择告知书。债权人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全额选择按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中的“现金清偿方案”获得清偿。除因诉讼仲裁未决等原因而暂未确认的债权外,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已依法申报但因各种原因在后续重整程序中暂未确认的债权,如在后续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仍未获得确认,则由景峰医药在后续重整程序终结后,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包括诉讼、仲裁、协商等适当方式审查确定债权金额。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的债权,依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金额和性质。上述暂未确认债权获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重整计划要求的书面格式提供债权清偿方式选择告知书。债权人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全额选择按以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中的“现金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2)未申报债权
  对于景峰医药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相应偿债资源。未申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部分未申报债权经申报并经债务人审查确定后,可要求景峰医药按照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自重整受理27日起三年内或至该等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未向景峰医药主张权利的,景峰医药不再负有清偿义务。如因客观因素需调整未申报债权受偿方式的,可由公司与前述债权人另行协商。
  二、清偿比例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部分,清偿率为100%;200万元以上债权人全部选择现金清偿方案,每家普通债权人按90%的清偿率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90日内获得现金清偿。
  三、具体会计处理
  (一)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
  破产重整实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在符合准则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即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时点通常为“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管理人收到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全部现金对价款;
  2、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或已经登记至相关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下的证券账户;
  3、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各类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或用于清偿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如下:
  1、重整投资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截至2026年2月6日,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金额人民币2,060,857,594.18元(大写:贰拾亿陆仟零捌拾伍万柒仟伍佰玖拾肆元壹角捌分)。全部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完毕全部的重整投资款。
  2、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或已经登记至相关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下的证券账户;
  2026年3月,景峰医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转增的共计879,774,351股股票已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3、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各类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或用于清偿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2026年3月,重整程序涉及的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中介机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和过户税费等)及共益债务,均已支付完毕或依法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根据《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每家普通债权人按90%的清偿率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90日内获得现金清偿;剩余未获清偿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豁免清偿,景峰医药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开始债权清偿,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不进行账务处理。
  (二)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第四条的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026年3月,对根据债权人选择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豁免部分确认投资收益-重整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债券等负债科目
  贷:投资收益-重整收益
  贷:银行存款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每家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部分,清偿率为100%,不产生重整收益;200万元以上债权人全部选择现金清偿方案,每家普通债权人按90%的清偿率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90日内获得现金清偿,债务重组收益=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即确认债权金额)-实际清偿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
  综上所述,债务重整收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说明重整投资人投资款的具体用途,是否符合重整计划规定;
  公司回复:
  截至2026年4月30日重整投资款具体用途如下:
  ■
  依据管理人、景峰医药分别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的协议,重整投资人合计受让879,774,351股转增股票,总投资额约为20.61亿元。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含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以及相关支出。
  综上,重整投资人投资款的使用符合重整计划规定。
  (3)说明债券违约金计提的依据及计算过程,违约金计提是否充分,截至回函日是否已经支付;
  公司回复:
  一、本金的形成
  2016年10月27日,公司在深交所发行了景峰医药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景峰01;债券代码:112468.SZ),发行金额8.00亿元,期限3+1+1年,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7日。“16景峰01”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3.78%,第3年末景峰医药选择上调债券票面利率至7.50%,第4年末景峰医药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16景峰01”债券在存续期第5年的票面利率为7.50%。2021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先后十一次与债券持有人签署债券分期兑付协议,最近一次展期到付日为2024年6月30日。根据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与“16景峰01”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展期方案,公司应于2024年7月1日前支付“16景峰01”的本息,本金为2.95亿元,公司未能清偿“16景峰01”的到期本息。公司已与“16景峰01”持有人中的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签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累计豁免其所持有的公司“16景峰01”债券本金共计1.1亿元,以及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本次豁免后,剩余本金为1.85亿元。
  二、违约利率依据
  根据与债券持有人签署债券分期兑付协议,债券分期兑付期间的利息按照原利率7.5%/年计息,违约利率为0.03%/日。截至2024年6月已触发违约,相关债券持有人在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时,主张逾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已超4倍LPR,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利息违约责任上限。
  据此,管理人(临时管理人)按违约日4倍LPR确定违约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同时,根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债券利息赔付及违约金金额确认事项的法律意见》,在债权人未提异议、向法院起诉之前,对相关债权的审查意见应当以临时管理人预审查结论为准。因此,违约日4倍LPR为13.80%,以该4倍LPR与原利率7.5%之间的差额作为违约利率,据此确定违约利率为6.30%。
  三、违约金计提期间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025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湘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湘07破15号《决定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上述债权利息及违约金应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即2025年10月20日,含当日)停止计息,2025年度违约金计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破产受理日(2025年10月20日,约293天)。
  2025年度计提违约金933.77万元。
  四、截至回函日支付情况
  截至回函日,管理人已根据9家债权人选择的偿债方式,支付了债券本金、利息及违约金。9家债权人均选择现金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按90%的清偿率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90日内获得现金清偿;剩余未获清偿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豁免清偿,景峰医药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共计向债权人偿还186,383,890.81元。2026年3月24日,“16景峰01”已在深交所终止上市。
  综上,公司已充分计提了债券违约金,截至回函日,债券违约金已经支付。
  (4)说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你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具体变化,你公司是否仍存在未清偿债务或潜在诉讼风险;
  公司回复:
  2026年3月10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而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879,774,351股股票已全部转增完毕,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公司总股本由879,774,351股增至1,759,548,702股。管理人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出具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股本扩大的同时债务规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公司原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显著提升。
  一、资产负债结构主要变化
  截至2026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25.10亿元,较2025年末增加16.90亿元,增幅约206%,资产总额大幅增加;公司总负债4.73亿元,较2025年末下降3.75亿元,降幅约44%,负债总额大幅下降;公司所有者权益20.37亿元,发生根本性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大幅提升。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具体变化如下表所示:
  ■
  2026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8.86%,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显著改善,偿债能力显著增强,资产质量明显提高,财务风险大幅降低。
  二、公司未清偿债务及诉讼情况
  1、未清偿债务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于已申报确认的债权,除有一项金额为62.18万元的职工债权受个税问题影响暂未清偿外,其他债权均已全部清偿完毕;对于未申报债权,管理人及公司已预留足够的清偿资源。
  2、诉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诉讼情况详见“问题14”。公司未发现潜在重大诉讼风险。
  (5)说明重整投资人是否存在股份锁定承诺、业绩承诺等,如有,请详细披露;
  公司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九条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药控股”)、常德市德源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招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基于本次重整投资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常德瑞健一禾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基于本次重整投资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重整投资人不涉及业绩承诺。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1)、(3)、(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5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针对问题1(1)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对景峰医药管理人进行访谈,了解景峰医药破产重整的整体情况,债务清偿的具体方案、清偿比例等情况;
  2.获取景峰医药破产重整涉及的关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批准、裁定的相关文件及《重整计划》等;查看重整计划中关于债务清偿的具体方案、清偿比例的相关描述;检查重整执行过程中各债权人选择的偿债方式;
  3.关注并检查《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核查期后债务清偿情况;
  4.评价管理层关于债务重组收益时点判断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针对问题1(3)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向景峰医药管理人访谈“16景峰01”债券违约金计提的依据;获取景峰医药管理人统计的债权人申报表,检查景峰医药管理人审核的“16景峰01”债券违约金债权与景峰医药账面记录是否一致,若存在差异,是否具备合理性;
  2.针对“16景峰01”债券违约金计提的比例,获取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债券利息赔付及违约金金额确认事项的法律意见》;
  3.对景峰医药债券持有人持有的“16景峰01”债券违约金进行重新测算,并对债权人发函确认;
  4.检查景峰医药计提违约金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16景峰01”债券违约金期后偿还情况。
  针对问题1(4)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对景峰医药管理人进行访谈,了解景峰医药破产重整的整体情况,重点了解重整执行情况;
  2.获取《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关注并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3.获取景峰医药管理人统计的债权人申报表,检查管理人审核的债权与景峰医药账面记录负债是否一致;获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与账面记录核对;
  4.获取重整执行完毕后景峰医药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检查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会计处理;重新测算分析重整执行完毕以后景峰医药的资产负债结构情况;
  5.核查景峰医药管理人统计的债权人申报表中的相关债权期后偿还情况,检查申报确定的债权是否按选择的偿债方式,完成债务偿还;
  6.核查大额未申报债权的形成原因及金额,与管理人访谈了解未确认原因及潜在的诉讼风险,了解未申报债权是否已经预留足够的清偿资源;
  7.与公司法务部了解公司未决诉讼情况,查阅诉讼相关资料,了解公司重大诉讼的案件的原因、金额、进展情况;针对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预计损失情况,获取专业法律意见书。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景峰医药重整计划中债务清偿相关会计处理及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景峰医药“16景峰01”债券违约金计提依据合理,违约金计提金额充分,截至回函日违约金已经全额支付;
  3.景峰医药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对于已申报已确认的债权,除一项职工债权因个税问题尚未清偿完毕外,其他债权已全部清偿完毕;对于未申报债权,管理人及公司已预留足够的清偿资源。经核查,未发现景峰医药存在潜在重大诉讼风险。
  问题2、关于经营情况的相关问题。
  (1)结合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成本费用控制措施、行业竞争格局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说明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具体原因,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持续恶化的风险,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改善措施及其有效性;
  公司回复:
  一、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主要原因
  公司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78亿元,同比下降9.1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亿元,较上年同期-0.76亿元下降35.26%。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行业竞争格局变革加剧,业绩普遍承压
  报告期内医药竞争格局持续加剧,整体延续“营收利润双降”态势,利润增长普遍承压。2025年A股284家医药企业财报显示,医药上市企业总营收额为10,014.51亿元,同比减少2.08%,净利润总额为664.85亿元,同比减少23.59%。
  (二)政策常态化下产品价格承压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聚焦心脑血管、骨科、抗肿瘤等专科领域,产品结构以固体制剂和注射剂为主。受市场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公司注射剂等仿制药产品价格降低,造成销售收入降低。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开展了新产品研发、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为应对产品价格下降,积极加强市场推广,以量换价寻求更大市场份额,销售费用增加。同时,为合理管控公司整体成本费用,公司通过优化组织架构、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进降本增效等管理措施,降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冲价格下降对利润的不利影响。
  二、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持续恶化风险的分析
  2023年、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一季度,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如下表所示:
  ■
  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数据显示,公司盈利水平整体呈修复回升态势,2026年第一季度已实现扭亏为盈。前期制约公司发展的负面因素持续出清化解,内部经营治理成效逐步显现,整体经营基本面实现根本性好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增强,当前已不存在盈利能力持续恶化的风险。
  三、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改善措施及其有效性
  公司积极采取以下主要措施,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能力:
  1.持续做好主业经营,业绩回稳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中向好,公司将继续抓好原料采购、生产管理和质量提升,持续开展精细化管理以降本增效;积极稳定拓展销售渠道,确保市场供应畅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培育新品种,寻求新的利润增长极。
  2.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控股股东赋能
  2026年3月,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投资款已到位。控股股东将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为公司全面赋能。公司将充分整合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和创新研发、积极推进合成生物学项目等各项工作,全方位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持续提升管理水平,降本增效
  公司通过精简管理层级、优化研发项目配置等方式,多措并举实现降本增效。公司将继续对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进行改革优化,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品牌优势。公司将逐步调整营销模式,由各子公司独立经营销售转变为公司统一管理模式;加强基层及民营医疗机构等三终端销售布局,提升产品销售和市场覆盖率。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市场快速恢复与可持续发展。
  4.优化组织运营管理架构,规范运作
  公司将持续建立健全预算体系、经营责任制与考核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目标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体系等。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战略、财务、人才、业务等方面的规范运作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运营能力,不断强化内控管理体系运行质量,通过建立和运行常态化的管理提升机制,降低管理成本费用,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2025年公司扣非净利润持续为负,是政策压力持续、行业竞争加剧、利润空间缩小等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将通过充分整合资源优势、丰富研发管线和产品结构、优化营销策略、持续提升管理水平等举措,有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说明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按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中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定,全面核实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充分、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需要予以扣除的收入;
  公司回复:
  公司营业收入扣除的具体情况如下:
  ■
  具体构成、形成原因:
  ■
  公司全面核实本期营业收入,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事项的规定,属于“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予以相应扣除。除以上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收入。
  经自查,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完整,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
  (3)说明报告期内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预计负债等的充分性,结合报告期末净资产仅2,314.32万元,是否存在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净资产为2,314.32万元,资产总额为81,995.04万元,主要的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一、报告期内资产减值准备的考虑
  2025年度资产减值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825.38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1.存货期末余额5,479.74万元,跌价准备余额1,596.30万元,存货跌价测试已覆盖所有滞销、过期、残次、库龄较长的存货,可变现净值测算参数详见问题7(2)中描述,2025年度计提跌价准备762.47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不存在少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形。
  2.长期股权投资余额25,945.92万元,减值准备余额20,816.54万元,公司每年对投资项目从外部环境及内部运营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投资项目进行减值测算。本年度上海锦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语投资”)投资存在减值迹象,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过程及可回收金额测算的核心参数详见问题7(4)中描述,2025年度计提减值准备1,653.06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充分,不存在少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3.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余额分别为8,531.72万元、293.35万元,公司每年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分析判断,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减值测算评估,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上海景峰固定资产、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景峰”)全部固定资产、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国际固体制剂工程项目进行减值测算评估,公司参照评估师评估方式,对其他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过程及可回收金额测算的核心参数详见问题7(2)、(3)中描述,2025年度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47.35万元、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262.51万元,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不存在少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4.无形资产减值的考虑
  公司针对无形资产减值的计提政策为: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无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不进行减值测试;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该项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公司无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公司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软件等无形资产,公司按照合理的期限正常摊销。无形资产中价值较大的土地使用权,结合当前土地市场价格,不存在市价大幅度下跌的情形,同时结合房屋及建筑物监盘、生产经营场所的察看情况,公司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公司判断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减值迹象;
  (2)非专利技术主要为子公司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锦瑞”)拥有的两种产品,针对化药两类的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采用定量评估中的市场法进行测算。市场法是指比较类似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其价值。因市场转让均价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因此公司判断非专利技术不存在减值迹象。
  (3)针对公司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目前为正常使用状态,每年按照使用年限计提摊销,不存在减值的迹象,公司未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综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不存在少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5.开发支出减值的考虑
  截至2025年末,公司处于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JZC11注射液项目,又称“长效玻璃酸钠”或“交联玻璃酸钠”,膝关节腔内注射给药治疗膝骨关节炎。长效玻璃酸钠因其独特的2步交联结构,使其分子量及粘弹性接近正常人关节滑液,可以有效补充并改善膝关节滑液粘弹性,更加显著和持久地缓解疼痛、改善功能,并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提升生活质量。
  该项目未发现减值迹象,相关判断过程如下:
  (1)年市场规模增长可观。
  2025年至2030年中国玻璃酸钠行业市场规模预计将以年均复合增长率10.5%的速度增长,至203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约650亿元人民币,较2025年的350亿元人民币增长85.7%,这一增长主要得益于医疗美容领域,以及其在眼科、骨科等其他医疗领域的应用扩展。
  (2)市场比例有望增加
  长效玻璃酸钠注射液(JZC11注射液)竞争格局有利:目前国内长效玻璃酸钠市场处于空白状态,虽然亿帆医药代理的韩国LG玻璃酸钠注射产品HyruanOne在2024年获批,但景峰长效玻璃酸钠若能率先在国内上市,将占据先发优势;公司市场基础好:景峰医药的短效玻璃酸钠注射液“佰备”曾在市场上占据一定份额,2018年占比20.9%,2024年在重点城市样本医院玻璃酸钠注射剂市场中占比17.33%,且公司产品积极参与国家联盟集采,有一定的市场渠道和品牌认知度;研发合作有支撑:景峰医药与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合作研发长效玻璃酸钠,石药的顶级研发团队可能为项目提供技术和资源支持,加速研发进程。此外,景峰长效玻璃酸钠注射液已通过III期伦理,研发工作按计划推进。
  (3)与相关竞品存在优势
  长效玻璃酸钠注射液(JZC11注射液)疗效持久:JZC11注射液为1类新药,成人膝关节一次注射6ml,可实现长达6个月以上持续缓解骨关节炎疼痛,而常规玻璃酸钠注射液通常需要多次注射才能维持疗效,相比之下,JZC11注射液能显著减少给药次数,提高患者的顺应性;安全性良好:JZC11注射液的Phase-I临床结果显示,该药物安全性良好,耐受性较好,为其后续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及上市后的应用奠定了基础;技术领先:景峰医药在玻璃酸钠领域技术实力雄厚,是玻璃酸钠原料药和制剂国家质量标准起草单位,已申请玻璃酸钠注射液相关发明专利31项,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基础好:景峰医药的玻璃酸钠注射液凭借着品种及规格优势,在同类产品中保持较强的销量,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二,JZC11注射液作为其升级产品,在后续的临床试验及上市推广中可直接受益现有的市场基础。
  综上,JZC11项目无减值迹象,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二、报告期内信用减值的考虑
  2025年度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减值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1)第一阶段,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2)第二阶段,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未发生信用减值的,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3)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方法,始终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综上,报告期末信用减值计提充分,不存在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预计负债的考虑
  2025年度预计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已完整识别所有或有事项(含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亏损合同、产品质量保证、待执行的赔偿责任等),每项预计负债均按最佳估计数计提,依据充分,不存在应提未提的表外负债。
  综上,公司各项减值准备均已充分计提,不存在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
  (4)说明你公司大额未弥补亏损的形成原因,后续消化亏损的具体计划及可行性;
  公司回复:
  一、形成原因
  2025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11.27亿元,公司未弥补亏损的形成原因主要是核心产品参芎葡萄糖注射液被调出国家医保目录后销量断崖式下滑;前期对外投资未达预期导致的巨额资产减值及商誉减值;以及高额债务融资成本对利润的长期侵蚀。
  二、后续计划及可行性
  为消化亏损,公司制定了具体可行的计划:
  1.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优化产品结构,聚焦核心业务,淘汰低效产品,推出高附加值、高毛利率的产品或服务。拓展市场渠道,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开拓新客户群体,提高市场份额,增加销售收入。提高运营效率,通过精益生产、流程优化、成本控制等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和运营费用,提升盈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2.资产优化与整合
  盘活存量资产,对闲置或低效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如出售、出租或合作开发,减少亏损。减少资产减值风险,加强资产管理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置不良资产,降低减值损失。
  3.加强研发,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将持续加大创新药物研发力度,构建完善研发体系,积极引进和培育高素质研发人才,强化自主创新能力,为长远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持续进行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产品开发,进一步丰富产品管线,以增强长远竞争优势,为未来业绩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上述措施将有助于公司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且实施上述措施不存在重大障碍,公司消化亏损的计划具备较高的可行性。
  (5)结合事项(1)至(4)、公司债券的偿还情况、重整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详细分析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消除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盈利能力方面,2025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为负,是政策压力持续、行业竞争加剧、利润空间缩小等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2026年一季度公司通过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已实现扭亏为盈,公司财务状况发生根本性改变,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营业收入扣除方面,公司全面核实2025年度营业收入,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事项的规定,属于“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予以相应扣除。除以上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收入。经自查,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完整,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
  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预计负债等的充分性方面,公司各项减值都已充分计提,不存在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
  消化亏损方面,公司制定了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资产优化与整合、加强研发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等具体可行的计划。
  公司债券的偿还方面,截至2025年末,公司已与公司债券“16景峰01”持有人中的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签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累计豁免其所持有的公司“16景峰01”债券本金共计11,000万元,以及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本次豁免后,公司尚未清偿公司债券“16景峰01”的剩余本金为1.85亿元。2026年2月6日,管理人已向9家债权人合计分配了186,383,890.81元资金,公司债券“16景峰01”已按照《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2026年3月24日,公司债券“16景峰01”已在深交所终止上市。
  2026年3月,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通过积极推进司法重整相关工作,执行《重整计划》,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入投资者等措施,有效改善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融资弹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的基本面发生了根本性改善,未来将逐步提升持续盈利能力,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综合评估,公司已有效化解债务风险,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改善了公司经营信用和秩序,持续经营能力显著提升。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出具《2024年度审计报告持续经营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因此,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涉及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均已消除。
  (6)对照我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认真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请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因大信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2021、2022及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6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大信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标事项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并于2025年4月27日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四)项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2025年6月16日,该项其他风险警示被撤销。因公司2022、2023及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继续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二、公司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889,814.6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2,957,574.16元。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1-03104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经消除。此外,大信出具了《关于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持续经营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6〕第1-03136号),确认公司审计报告涉及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已消除。公司目前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满足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1.经逐条自查,公司不存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列示的财务类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自查情况如下:
  ■
  2.经逐条自查,公司不存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列示的规范类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自查情况如下:
  ■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收到相关行政机关就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情形而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形,也不存在收到人民法院就相关情形作出的有罪判决的情形,公司亦不知悉存在可能触发前述条款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此而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4.经逐条自查,公司不存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列示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自查情况如下:
  ■
  请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上述事项(6)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1)至(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已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结合公司扣非后净利润连续多年亏损的情况、2024年度认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在本报告期的变化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仍存在不确定性。
  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原因及改善措施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原因分析是客观、合理的。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面临行业集采常态化、医保控费政策持续深化的外部压力,核心注射剂产品收入及毛利率均出现下滑。同时,公司在2024年度因债务重组等事项产生了较大金额的非经常性损益,该等收益在2025年未延续发生,导致2025年归母净利润由盈转亏。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化药制剂企业普遍面临业绩承压的挑战,公司面临的经营困境具有行业共性。
  关于盈利能力恶化风险,我们认为随着司法重整计划于2026年3月执行完毕,石药控股正式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资金实力、治理结构及产业协同能力已发生根本性转变。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已实现扭亏为盈,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130.84%,初步验证了盈利能力的修复态势。公司已采取的降本增效、优化产品管线、稳定核心产品销售等措施正在逐步见效。
  二、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充分性、准确性、完整性
  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为250.7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0.66%,主要系出租资产、销售材料等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扣除项目认定准确、金额计算无误,不存在应扣未扣的情形,符合监管要求。
  三、关于减值准备、坏账准备、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及预计负债是充分、合理的。公司已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进行了独立的减值测试,测试过程及关键参数(如折现率、预测期增长率等)选取合理,评估结论可信。对于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已覆盖所有滞销、过期、库龄较长的存货,可变现净值测算方法谨慎。信用减值方面,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测算,计提比例与客户信用风险状况相匹配。预计负债已完整覆盖未决诉讼、亏损合同、退货款及债券违约金等事项。
  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仅为2,314.32万元,规模较小。虽然公司目前各项减值准备计提充分,但若未来行业环境进一步恶化或公司经营未能如期改善,仍存在因大额资产减值导致净资产下降的风险。建议管理层密切监控核心资产的运营情况,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并积极通过重整后的资金注入优化资产结构。
  四、关于大额未弥补亏损的形成原因及消化计划
  我们认为,公司对大额未弥补亏损(-11.27亿元)形成原因的分析是清晰的。主要源于:核心产品参芎葡萄糖注射液被调出国家医保目录后销量断崖式下滑;前期对外投资未达预期导致的巨额资产减值及商誉减值;以及高额债务融资成本对利润的长期侵蚀。
  公司提出的后续消化亏损计划具有可行性。司法重整已执行完毕,20.61亿元重整投资款的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公司资不抵债的困境,并清偿了“16景峰01”公司债券等债务,避免了高额利息的持续发生。石药控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可在研发、生产、供应链、销售渠道等方面为公司提供全面赋能。建议公司聚焦心血管、抗肿瘤(榄香烯)等核心管线,整合现有批文资源,借助石药的渠道优势提升产品覆盖率,逐步以产生的经营利润弥补历史亏损。该计划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短期内难以彻底消化巨额亏损,但已为公司创造了持续经营并扭转亏损的有利条件。
  五、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消除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在2025年度已消除,依据合理、充分。具体而言:
  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2026年3月,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登记完成,重整投资款20.61亿元已到位,债务清偿工作基本完成;2026年4月,年审会计师出具《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持续经营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相关影响已经消除。
  公司债券偿付问题已解决:“16景峰01”公司债券剩余1.85亿元本金已通过重整资源清偿,公司无需再承担该等债务的违约责任及利息,消除了重大的流动性风险。
  资产负债结构显著优化: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已增至25.10亿元,净资产增至20.87亿元(主要因重整投资款及转增股本计入),资产负债率大幅改善,摆脱了资不抵债的局面。
  2026年第一季度已实现盈利: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367.02万元,同比增长130.84%,扣非净利润也实现了118.03%的增长,表明主营业务正在修复。
  六、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自查
  经逐条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已消除,年审会计师已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符合撤销“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律师意见: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崇立律所”)对问题2(6)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并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文件。”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及《2024年度审计报告持续经营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1-03104号),以及《关于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持续经营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6〕第1-03136号),认为《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涉及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情形已消除。
  综上,崇立律所律师认为,公司披露了大信出具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符合申请撤销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度内控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持续经营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等公告,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崇立律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根据《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375,604,925.23元,不低于3亿元,不存在上述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根据《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3,143,211.01元,为正值,不存在上述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大信向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
  4.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对2025年度财务指标进行追溯重述,不适用上述情形。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崇立律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
  2.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根据《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不存在上述情形。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的情形。
  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交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交所要求改正”的情形。
  5.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6.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大信已于2026年4月27日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1-03105号),且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了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
  7.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8.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9.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崇立律所律师认为,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崇立律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的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收到相关行政机关就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规定的情形而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相关情形作出的有罪判决。
  综上,崇立律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的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前述“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2.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前述“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3.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均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不存在上述情形。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之“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5.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上述情形。
  6.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根据《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为6,457,182.18元。另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5月15日,该累计被冻结资金降至4,366,679.38元,占2026年第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751,473,962.77元)的0.25%。该冻结金额及占比较低,未对公司资金周转、收付和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崇立律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不存在上述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8.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存在上述情形。
  9.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2025年度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不适用上述情形。
  10.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经崇立律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崇立律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对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并经核查,崇立律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不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5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针对问题2(1)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成本费用控制措施,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具体原因,了解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改善措施;
  2.了解公司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核心指标,分析公司指标的合理性,判断公司业绩变化的趋势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
  3.获取2026年第一季度主要产品的销售明细,走访核心客户、供应商,结合行业政策、市场需求趋势,判断是否存在核心订单流失、核心技术淘汰、行业需求持续下滑等恶化迹象,核实公司核心业务是否具备持续经营基础;
  4.关注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5.取得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经营计划;了解并关注期后管理层应对措施和计划的实施情况;
  6.获取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经营基本面是否已出现积极变化。
  (二)针对问题2(2)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审查企业收入构成明细表,按业务类型分类,分析是否存在非持续性、偶发性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
  2.结合合同条款、交易对手方背景,识别关联方交易或特殊利益安排,评估定价公允性及商业实质;
  3.对照监管指南中明确的扣除项目,逐项核对企业收入分类是否准确。
  (三)针对问题2(3)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针对应收款项减值测试,我们的重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获取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抽取样本进行函证;
  ②抽查往来款明细账的发生额,检查交易背景真实性;
  ③复核往来款的账龄,检查公司账龄划分是否准确;
  ④按照公司坏账政策,重新计算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的坏账准备金额,与公司账面计提金额进行对比;
  2.针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重要资产减值,核查程序详见问题7、问题8;
  3.针对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诉讼,检查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性,相关核查程序详见问题14;
  4.关注期后事项进展,判断是否存在期末净资产为负的风险。
  (四)针对问题2(4)、(5)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与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大额未弥补亏损的形成原因,后续消化亏损的具体计划;结合公司近5年财务报告情况,核查公司大额未弥补亏损的形成原因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2.获取法院受理重整的通知书、重整计划草案、战略投资人的正式投资协议、债权清偿安排等文件,关注重整进展,确认重整方案能够实质性解决公司债务问题、恢复经营能力。
  3.获取景峰医药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评估管理层对景峰医药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复核公司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的改善经营业绩的计划及其可行性;
  4.复核财务报表附注中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公司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原因与审计过程了解的一致,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已经重整成功,公司已采取一系列改善措施,提高公司盈利水平,未发现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恶化的情况;
  2.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是充分、准确、完整的,不存在其他需要予以扣除的收入;
  3.公司期末财务报表已经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针对资产高估风险和负债低估风险,我们已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未调整不符事项导致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
  4.公司大额未弥补亏损的形成原因与审计了解的一致,后续消化亏损的具体计划具有可行性;
  5.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现金流状况得到了根本性改善,归母净资产大幅增加,负债规模大幅下降,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根本性优化,逾期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改善盈利能力,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问题3、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问题。
  (1)说明石药控股与你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
  公司回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石药控股集团[包含石药控股、石药集团有限公司(01093.HK)在内的所有石药相关产业公司]在抗感染领域及抗肿瘤领域可能存在潜在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一、抗感染领域
  公司在抗感染领域的核心产品为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其主要用于治疗由敏感厌氧菌、链球菌、葡萄球菌及其他敏感菌所致的感染,适用场景为革兰氏阳性菌引起的呼吸道、皮肤软组织、泌尿系统感染以及厌氧菌所致的脓胸、腹腔感染、妇科盆腔感染,主要供应社区医院及基层诊所,服务基层常见感染患者。2025年,公司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产品实现收入1,561.78万元,占2025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13%,占比较小。
  抗感染领域为石药控股集团产品领域之一,核心产品如阿奇霉素片、头孢呋辛酯片、头孢克肟胶囊等,上述产品与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在抗生素所属类别、药理作用、给药方式、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产品适应症、最终患者群体等方面可能存在重叠,可能产生潜在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抗肿瘤领域
  公司在抗肿瘤领域布局了盐酸伊立替康注射液产品,该产品用于晚期大肠癌患者的治疗。2025年,公司盐酸伊立替康注射液产品实现收入2,967.90万元,占2025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85%,占比较小。
  抗肿瘤领域为石药控股集团重点布局领域之一,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为石药控股集团抗肿瘤产品,适应症为与5-氟尿嘧啶(5-FU)和亚叶酸(LV)联合用于接受吉西他滨治疗后进展的转移性胰腺癌患者,上述产品聚焦于高端剂型市场,与盐酸伊立替康注射液在工艺技术、药物递送和适应症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存在直接竞争,但可能产生潜在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说明在同业竞争解决前,石药控股将采取何种措施减少同业竞争影响以防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确未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公司回复:
  在潜在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解决前,石药控股集团将针对有潜在同业竞争风险的产品进行进一步梳理和分析,陆续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调整与转型等方式,在产品适应症、产品剂型、产品规格、产品给药方式、产品细分市场定位及产品供应链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减少潜在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影响以防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确未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时间安排:
  针对前述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除已披露的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五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出售、设立合资企业、变更主营业务、资产注入、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未来尽最大努力不新增同业竞争,公平、公正地对待旗下控股企业,不会利用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的控制地位作出有失公允的决定。若未来获得与景峰医药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就解决方式另行承诺。
  (3)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本次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有相关保障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一、本次新增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相关业务收入占比相对较低
  2025年,公司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产品实现收入1,561.78万元,占2025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13%,占比较小。2025年,公司盐酸伊立替康注射液产品实现收入2,967.90万元,占2025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85%,占比较小。相关领域业务收入金额较小,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不会对公司的主业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业务及产品方面
  (1)抗感染领域
  在抗感染领域,公司与石药控股集团主要产品在抗生素所属类别、药理作用和给药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
  公司在抗感染领域的核心产品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为注射剂,需通过静脉滴注或肌肉注射给药,属于林可酰胺类抗生素,适用于严重感染或无法口服的患者,主要供应社区医院及基层诊所。石药控股集团抗感染领域核心产品阿奇霉素片、头孢呋辛酯片、头孢克肟胶囊等,均不属于林可酰胺类抗生素,且主要为口服剂型,方便患者自行服用,适用于轻至中度感染,与公司产品在抗菌机理、应用场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公司与石药控股分别聚焦不同的细分市场,通过差异化规避同业竞争。
  (2)抗肿瘤领域
  公司抗肿瘤领域聚焦普通盐酸伊立替康注射液的仿制药市场,满足基础临床需求,尤其在集采覆盖的常规治疗场景。石药控股集团专注于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等高端剂型,利用技术优势,针对胰腺癌等特定适应症提供差异化治疗方案,避免与公司在普通剂型市场直接竞争。
  因此,石药控股集团不会对公司抗感染领域及抗肿瘤领域未来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保障措施和风险提示
  为妥善解决同业竞争关系,石药控股及其实控人承诺未来尽最大努力不新增同业竞争,公平、公正地对待旗下控股企业,不会利用控制地位作出有失公允的决定。若未来获得与景峰医药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将就解决方式另行承诺。在取得控制权五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出售、设立合资企业、变更主营业务、资产注入、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发生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上述同业竞争解决承诺是根据当前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及行业前景趋势等因素制定,若未来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经营管理等不及预期,则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存在变更以及时间安排存在延期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问题4、关于营业收入的相关问题。
  (1)结合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格局、业务模式、产品被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集采或预计纳入集采的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品类、价格、数量)等,量化分析注射剂、固定制剂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总体收入变动概况
  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811.23万元,同比下降9.11%。从两大品类来看,注射剂收入合计12,811.83万元,较2024年的19,586.08万元减少6,774.25万元,降幅达34.59%;固体制剂收入合计21,843.66万元,较2024年的18,093.82万元增加3,749.84万元,增幅约20.72%。以下为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说明。
  二、注射剂收入变动分析及合理性说明
  1、行业政策及影响
  2025年,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持续深入推进,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已成为影响医药行业收入格局的最主要政策变量。在上述政策背景下,我公司注射剂品类面临较大的价格下行压力。以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为例,共有55个品种纳入,445家企业的794个产品参与投标,其中化药注射剂品种的申报企业数量持续增长,部分品种申报企业超过40家。公司注射剂产品多为仿制药品种,在同类产品中面临来自众多仿制药企业的价格竞争,市场份额受到挤压。
  2、主要产品纳入集采情况
  2025年玻璃酸钠注射液已纳入国家医保乙类目录,该产品在广东联盟等多地集采中标,公司通过集采渠道销售,但中标价格较前期有所下降,公司2025年销售玻璃酸钠注射液收入为5,716.77万元,较2024年的7,359.71万元下降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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