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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6-050 |
|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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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系统”或“子公司”)承担合同工作量的99.7%、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设计院”)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为0.3%,最终金额以本次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 尚有相关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截至目前,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B11-B16机房楼机电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采购项目(第三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尚有本合同的相关方未完成签署,正式合同需待所有相关方签署完毕后生效。 ● 框架协议+订单模式:本合同将按照“框架协议+订单”方式执行,即根据发包人实际需求,本合同分别签订机电工程设计、机电工程施工、机电工程设备订单,以中标金额签订框架协议。对公司未来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发包方实际下单情况及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前期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候选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现本项目相关方就项目推进签订正式合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本项目合同的内部用印程序,并将合同文件寄送相关方履行相应用印手续。 本次签署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B11-B16机房楼机电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采购项目(第三标段) 2、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3、承包人主要信息 承包人:(1)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2)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4、工程内容及规模 本合同为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B11-B16机房楼机电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采购项目(第三标段),涉及B15机房楼。 标段一至标段四为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B13、B14、B15、B16四栋机房楼,满足单栋机楼IT容量产出上限为35MW,四栋楼合计上限为140MW的建设要求,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机电、空调、室外油机、智能化监控等机电配套工程的设计费、乙供设备费、乙供施工费(包含辅材费)、第三方测试费用等,最终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 5、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计划2026年4月20日。以实际项目具备启动条件并建设单位发出正式开工令为准。 工期要求:IT总功率上限为35MW订单交付日期为2026年10月20日,具体详见里程碑节点。 6、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陆亿零伍佰伍拾肆万贰仟壹佰贰拾柒元玖角陆分(¥605,542,127.96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机电工程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壹万柒仟玖佰元整(¥1,817,900.00元); (2)机电工程费包含设备费与施工费,共计(含税):人民币(大写)陆亿零叁佰柒拾贰万肆仟贰佰贰拾柒元玖角陆分(¥603,724,227.96元)。 7、违约责任 1)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通过监理人发出延期开工通知,调整开工日期。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①由发包人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更换或拒收,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3.4款“商定与确定”执行。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3.4款“商定与确定”执行。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进度保障 (1)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按项目终验时间排定项目进度计划,并认真分析机电和土建总包单位配合交叉作业时间及工序要求,在土建封顶前与发包人及场地土建总包单位沟通协商,争取分区分阶段开展工作,尽早进场,确保严格按照项目交付时间完成交付。项目整体交付延期或未按照每期进度目标要求的初验和终验时间完成检验的,逾期未超过三十(30)日(不包括30日)的,承包人每天按62万元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逾期三十(30)日至六十(60)日(包括30日但不包括60日)的部分,承包人每天按124万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六十(60)日至九十(90)日(包括60日但不包括90日的部分,承包人每天按186万元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九十(90)日(包括90日)的,除上述罚则外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为免异议,提供时间以经发包人初验通过时间为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附件:项目里程碑节点)中项目里程碑节点进行机电建设工作,相关里程碑节点完成时间以发包人项目管理团队确认的完成时间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度推迟,里程碑节点时间予以等量后延。若任一里程碑无法按约定交付(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2万元,同时出现多项里程碑延期交付的,应以违约金金额最高的延期里程碑对应的违约金作为最终赔偿额,各项里程碑延期违约金不重复计算。若“初验时间”按期交付,发包人可豁免“初验时间”之前的过程里程碑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的,如搬迁、重建、IT折旧、未如期上线的业务损失等,承包人须要据实赔偿发包人损失。 违约金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内或由发包人在本合作协议项下项目进度款中进行扣减。尽管有前述规定,如出现承包人延期交付按约需要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依据履约保函向银行提出索赔。 针对承包人在初验/终验约定日期前提交了验收申请,但因发包人或发包人最终客户的原因,无法在初验/终验约定日期前完成验收,且发包人最终确认该次验收通过的,原则上初验/终验通过时间以承包人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 2.质量保障 (1)设计质量保障。 1)因承包人设计方案未考虑现场环境因素,设计图纸存在偏差引起后期工程质量问题的,一般问题扣除设计费3万元/次,严重问题扣除设计费5万元/次,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如承包人不能按设计周期规定时间,按时完成设计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将扣除2万元/天的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服务期间,承包人未经过现场勘察,或设计方案存在拷贝或抄袭的,未造成发包人实质影响等一般问题扣除设计费1万元/次,造成发包人经济或名誉损失等严重问题扣除设计费5万元/次,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或发包人经济及名誉严重受损且无法继续使用该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变更(确保不对设计人已提供的方案成果做较大的改动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在不影响施工进度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变更设计任务。因提供变更图纸的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质量,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扣除2万元/天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施工质量保障。 1)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交付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一般问题扣除机电施工费2万元/次,严重问题扣除机电施工费5万元/次,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问题,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履约保证金1%的违约金。 2)承包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自费返工至约定质量标准;经二次返工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修建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或第三方重新修建使工程逾期,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否则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承包人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的;或对监理通知单、整改通知单等书面材料未按规定执行的;或关键工序、技术复杂工序、特殊工序无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未申报或申报未得到批准强行施工的;或材料进场未申报确认擅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等,承包人除应按规定整改外,承包人还应就上述每次违约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累计发生3次以上,责令更换相关责任人。 4)承包人不按图施工或虚报工程量,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虚报工程量10倍的罚款;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扣除2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包人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增加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工作量及综合单价最终以双方认可的审定结果为准。承包人拒不接受或不完成发包人发出的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扣除10万元/次的违约金。 (3)设备质量保障。 1)因承包人提供和使用了未经验收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扣除承包人10万元/次违约金。 2)试运行期间,当因设备问题可能发生中断业务等严重风险时,承包人应在2小时内到现场并完成修复;一般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免费包工包料维修,并应在到达现场后48小时内完成修复;特殊情况导致承包人逾期仍不能修复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说明理由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仍视为逾期修复。如承包人不按时前来维修或逾期仍不能修复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自行请第三方进行修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经承包人或第三方维修,该质量问题仍无法解决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该质量问题所涉及的材料、工程设备及其组件、附件免费更换为合格的原装全新货物。承包人除需要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保修义务外,还应对非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导致发包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系统及设备发生问题,且不属于操作引起的故障,由承包人安排厂家负责免费修复及更换。 (3)保修质量保障:承包人须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履行保修责任。若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须由承包人无偿完成修复及整改,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如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损失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除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安全保障 (1)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开始前提供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审核后方可开工)。 (2)安全守则。承包人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实施施工过程安全保障工作。若违反以上规定,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安全责任。施工期内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约定以下内容: 1)合同履行期间,若承包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若承包人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扣除1万元违约金;若同样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重复发生的,每次扣除5万元违约金。 2)发生一般安全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扣除应付款10万元;发生人员轻伤的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扣除应付款50万元。 3)安全事故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问题、人员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等,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范围详见第15.2.1条第8款其他违约条款第(36项)),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合同期内承包人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则须主动向发包人申报。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三起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人员更换审批手续,按要求对相关人员予以更换。否则将按违约处理。主要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未按要求主动申报更换人员的情形,扣罚应付款5万元;发生两次未按要求主动申报更换人员的情形,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若合同期内承包人发生三起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合同正常履约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述情形,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注:前述所指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4)安全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现场作业要求规范作业,一般问题每发现1次,扣除当期机电施工费5000元,严重问题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期机电施工费3万元,累计发现3次及以上,每次扣罚5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扣款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所受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5)安全生产费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费必须专款专用,只可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范围的支出,如发现承包人将安全生产费做其它用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扣除10万元违约金。 (6)安全管理小组。承包人在满足合同及施工任务书相关安全管控要求外,须成立独立于项目团队之外的安全管理小组(安全管理小组:按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工程师,施工人员达1000人不少于10人专职安全管理工程师,至少2人具备安全生产考核格证B证,其余人员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各施工班组再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按现场施工规模配置安保人,管理施工现场人员、车辆出入。 (7)安全培训。组织实施施工安全培训。每日填写《安全巡检报告》,向安全管理负责人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合理安排交叉作业安全界面。用于项目全过程施工及测试环节中的安全管理,如未按发包人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将从工程结算款项中扣除50万元违约金。 4.执行保障 承包人未履行其他服务承诺的(例如质保期承诺、供货设备承诺、绿色承诺),扣除5万元履约保证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5.人员能力管理 承包人须承诺保证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稳定,在框架协议期内,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总承包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承包人需经发包人同意后进行人员变更。 (1)承包人申请更换投标文件中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先支付5万元违约金。更换其他人员的,承包人支付1万元/人违约金,更换人员具备同等资质能力,且更换人员比例不得超过管理团队人员的50%。 (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一经发现,扣 除承包人20万元/人/天的违约金,直至扣除到发包人同意变更的项目经理的当天。如累计10天以上未更换到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带给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费用。 (3)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更换具备同等资质能力的项目经理。如承包人项目经理不能履职本项目要求的,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更换具备同等资质能力的项目经理且扣除承包人50万元的违约金。 (4)各专业负责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人员并扣除违约金10万元/人;配备的其他人员(如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人员并扣除违约金5万元/人,更换后的人员资质条件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各专业人数未按投标文件中人数实际到场的,每发现少1人,扣除违约金10万元/人。缺少的人员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仍未到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5)承包人配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每月在项目现场时间不得低于22天/月,若低于22天,承包人需支付10万元/人/天,单月不足12天的发包人有权更换相关责任人员。 (6)人员复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总承包所有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复用,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7)农民工欠薪违约:如发生建筑工人到发包方处堵门、闹事、上访、干扰发包方正常经营秩序等索要工资情形之一,或到政府部门信访,或因此导致发包方涉诉,每发生一次,扣除承包方5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罚款10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授权要求:为规范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资料合规性及进度,合同签订后15日内承包人项目经理需经其所在公司授权进行项目管理,项目现场需配备项目章,授权范围至少包含“办理本项目竣工资料归档、移交及与监理、发包人往来函件、进度款、结算款,以及合同履行相关事项的确认事项等”。未按以上约定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20万元。 6.节能要求 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技术参数供货及开展工程实施,并对本项目PUE、WUE的达标负总责,确保本项目机房楼投产后PUE、WUE值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值(详见设计任务书),如项目投产后未达到设计值,承包人按照实际造成的电费、水费、监管处罚等的损失赔偿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金额以发包人最终客户和相关部门的处罚金额为准),并承担节能改造的相关费用,直至本项目机房楼PUE和WUE指标达标。违约金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内或由发包人在本合作协议下项目进度款中进行扣减。对于本项目投产后PUE和WUE未达标确需改造的,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改造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7.供应商管理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发现供应商有违约转包、分包情节的; (2)服务期间,供应商未按照要求配置服务人员;未按照发包人要求进场开展工作,或者进场开展工作不及时(包含人员到位、进场时间、安排工作与任务); (3)履约期间因供应商未遵守保密责任造成采购方保密信息泄露的; (4)供应商存在违约或未按合同履行情形拒不整改的; (5)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 (6)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其他规定。 8.其他违约条款 (1)承包人同意,如因承包人的过错或违反协议约定及(或)法律法规,致使发包人遭受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追究相关责任及(或)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侵权的任何索赔、法律责任、损害赔偿、判决、诉讼、损失、罚金、处理、执行成本以及其它费用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处理、抗辩,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应就前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任何和解或妥协(包含对发包人某事项的承认或以其他方式对发包人产生负面或不利影响或损害发包人的权益)。 (2)如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或告知承包人主要联系人并指出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或改正,经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如承包人仍未进行改正或补救,发包人可发函警示(“警示函”)。自警示函发出之日起,每延迟一日,承包人应按所涉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警示函之日起三(3)日内仍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补救或改正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协议或所涉订单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有权选择第三方为发包人提供服务。发包人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所有服务资料和成果(但承包人客户资料及自有知识产权除外)。 (4)承包人应忠实勤勉地履行本协议,尽力维护发包人合法利益,并尽力使得发包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承包人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发包人利益的行为。因承包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违约行为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5)承包人对于任何可能造成延误的事由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对不可预见的延期主张将给予考虑,条件是因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原因造成:(i)由于政府或政策的变更原因造成的延误;或(ii)发包人自身原因影响到承包人工作进度。若承包人最终未能按照约定的(或延长后的)日期提供符合约定且发包人验收认可的服务或服务成果,或发包人有合理依据相信承包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或延长后的)日期完成服务,承包人将被视为实质性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或订单并追究违约责任。 (6)如发包人在使用承包人所提供成果的过程中,受到第三方权利人的起诉或索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以下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i)为发包人取得相关权利,让其继续使用服务;和/或(ii)在不实质性改变服务成果的情况下修改服务成果,使其不再侵权;和/或(iii)重新提供未侵权且满足专用条款和订单要求的服务成果。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详见第15.2.1条第8款其他违约条款第(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协议或订单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或订单或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协议的,则承包人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调整服务人员或方案以提供令发包人满意的服务或重新提交服务成果,且不得向发包人收取额外费用,承包人提供此项调整服务计入工作时间,不得因此要求延长期间,也不得因此降低服务质量。 (8)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按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进行扣罚,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隐蔽工程项目须经工程师、发包人工地代表及有关部门检验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私自或强行隐蔽,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有权责令其重新揭露检查,同时承包人须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该隐蔽项目造价款项违约金10万元。若检查不合格,则需进行返工,以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0)除变电站至楼内10KV电缆(型号1和型号2)施工费(含材料)按照实际米数据实结算外,因工程使用要求,在IT总功率不变的情况下,发包人对本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变更产生的金额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额外计价,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并按时完成变更产生的工程施工。如承包人不配合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仍按15.2.1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进行考核。 (11)施工过程中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停电、停水而影响工期的,发包人一概不作现场签证,承包人在自报工期时应考虑该因素。 (12)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大宗设备(单项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向发包人提供采购合同原件和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备案,否则承包人须一次性按该材料设备此次采购款项的5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 (13)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需进行的相关检验及检测工作均应由发包人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或检测机构进行。 (1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日期按时开工,否则,每推迟一天开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若推迟开工时间超过14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15)因赶工要求承包人应该自行配备发电设备以满足停电等情况下施工用电的要求,设备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抓好文明施工,防止噪声污染和及时清洁施工造成的相邻道路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果承包人被城管、环保等部门处罚,发包人将按相关部门处罚金额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现金缴纳。 (17)施工现场约300米额外临时围挡费用已含在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承包人进场后承担该费用。 (18)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其他设备如果未能及时到位,承包人按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设备的机械台班费总额。违约金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材料与设备的配备须满足监理工程师的验收要求。 (19)发包人如有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承包人应予以无条件支持配合赶工。 (20)为保证本合同工程进度,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和双方发生争议,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停工、窝工、怠工(是否停工、窝工、怠工以监理人认定为准),否则按每天5万元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 (21)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a)对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任何与政府有关机构的任何规章或附则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所致。(b)对任何资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按照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任何与政府有关机构的任何规章或附则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士的疏忽所致。如承包人或分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任何损伤时,无论是否有申请赔偿,承包人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发包人。 (22)承包人需为本工程配备1辆专用商务车辆及司机供本工程使用,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23)主要材料设备质量要求 所用于工程实体中的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按相关规定提供试验、取样及检测的费用;当承包人必须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取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取样、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对于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所采用的工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采用上述工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使用费、商标使用权费,如发生纠纷,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5)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清场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清场,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5日历天)清场完毕,否则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26)承包人涉及本项目所有分包工作必须依法合规并征得发包人书面认可方可进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支付及解除本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分包工程对应款项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7)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3)承包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将不予退还; 4)发包人终止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28)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发包人不能抵扣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9)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承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30)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或者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应退还给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范围详见第15.2.1条第8款其他违约条款第(43项)),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并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31)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3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每迟到一日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到达到发包人通知的要求为止。 (33)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1000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34)承包人不得以材料价格、工程预算单价、变更单价、合同价款调整等经济问题未确定或未达到施工单位要求而发生威胁发包人或停工或闹事等不良影响,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由此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5)本项目所有进场材料均需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验收后方可进场使用,未经验收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如发包人发现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未经验收的材料,则该单项工程全部返工处理,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工程结算金额30%的违约金。 (36)所有隐蔽工程必须影像留档,否则不予结算。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隐蔽工程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影像留档,若无隐蔽工程影像记录该项隐蔽工程,费用不予支付。发现隐蔽工程中不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施工,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验收视为不合格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工程结算金额10%的违约金,出现2次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工程结算金额3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7)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国家、住建部颁布的施工规范、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验收办法等进行施工。若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返工处理的,返工费用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8)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设计图纸审定明确后尽快组织完成预算编制与报审工作,正式报审时间不超过图纸确定后的45天,每逾期一天,扣除1万元违约金。 (39)备品配件及材料界限划分要求:包工包料。若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则该单项工程全部返工处理,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工程结算金额30%的违约金。 (40)承包人若违反廉洁协议规定:因双方合作事项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输送利益,承包人人员及其亲属,收受供应商馈送的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要求供应商或接受发包人或供应商为其住房建修、婚丧嫁娶、出国等提供资助,介绍亲友从事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业务活动,收受回扣,参加影响公正执行的高档娱乐、宴请、健身或旅游活动,由供应商报销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或向发包人支付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存在上述任意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将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报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建议列入全集团供应商禁止合作名单。 (41)各违约情形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可以叠加主张,同时同一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应以约定更为严格和金额更高的为准。 (42)承包人违反协议约定的,其应当按照相应情形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具体违约责任条款的,均按照合同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43)本协议中所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价值、为履行合同已支付的费用、人员与财产损失、修复整改费用、利息损失、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公证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停工损失、停产损失、预期可得利益、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对其他第三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等。 (44)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为实现债权及发包人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注:以上扣款若应付款不足以扣除违约金,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所受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按通用条款要求。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二、发包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险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566830405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甲39号 经营范围: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租赁业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互联网零售;经营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智能设备、智能穿戴设备销售;票务代理服务;代收居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2、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香江系统承担合同工作量的99.7%、邮电设计院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为0.3%,最终金额以本次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尚有相关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截至目前,本项目尚有相关方未完成签署,正式合同需待所有相关方签署完毕后生效。 框架协议+订单模式:本合同将按照“框架协议+订单”方式执行,即根据发包人实际需求,本合同分别签订机电工程设计、机电工程施工、机电工程设备订单,以中标金额签订框架协议。对公司未来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发包方实际下单情况及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B11-B16机房楼机电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采购项目(第三标段)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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