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稀材”)等先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电科”)48名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先导电科95.4559%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26年5月1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经公司审慎研究,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暨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终止之日止,即2025年8月13日至2026年5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股票交易情况 根据国信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衢州发展股票的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国信证券作出如下声明: “国信证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衢州发展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衢州发展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衢州发展股票的行为。” (二)自然人股票交易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1、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金维召、张国良、王健分别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衢州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买卖衢州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衢州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衢州发展,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衢州发展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衢州发展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衢州发展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嘉翔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交易预案正式公告披露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根据本人的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周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衢州发展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衢州发展股票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衢州发展股票的行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衢州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衢州发展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人员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