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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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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选举票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选举票数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期限相同,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选举投票
  第六条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提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票数(即选票数);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选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的表决票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
  第九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并公布当选名单。
  第三章 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选举在得票数为出席该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十一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它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则按本细则第十三、十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 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当选董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公司应在15日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未能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15日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给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股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二十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一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重大事件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
  (三)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董事长、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审查上述对外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等流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事件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下属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下属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公司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若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6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丰股份”)深耕电线电缆行业多年,致力于橡套类电线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始终以“为全球线缆用户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为使命,为达成“为全球线缆用户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的企业愿景而不遗余力。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及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的指导思想,并积极响应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入开展深市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专项行动的倡议。公司结合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
  本方案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聚焦主业,提升经营质量
  公司自创立以来,经过数十载的行业深耕和打磨,公司已发展成为橡套类电线电缆细分领域的佼佼者。橡套电缆具有柔韧性强、耐磨性强、机械特性好、阻燃性更高等方面的优势,公司实现从传统线缆制造商向“高端智能配套电缆方案商”的战略跃进。
  面对工业化、城镇化优化布局的加快及“双碳”战略推进、新能源市场爆发式增长以及新兴高端产业的冲击,公司通过研发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及性能,多维度丰富产品种类及服务范围,积极主动开拓风电光伏电缆、储能电缆、机器人电缆、AI数据中心电缆等市场,推动公司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发展,促使公司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1,802.6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84%,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31,026.72万元,新能源电缆同比去年增长36.33%,对外出口实现87,686.26万元,同比去年增长22%。
  未来公司将持之以恒加大研发投入,抢占技术制高点,积极主动布局更先进、高品质的电线电缆产品,推动产品从“通用型”向“高附加值”跃迁,紧抓“新能源”和“国际化”布局带来的机遇,进一步巩固及强化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
  长期以来,公司坚持自主研发,已构建覆盖高分子材料、新能源、电器装备线缆、特种装备线缆、智能元器件及5G通信电缆六大领域的专业研发团队,形成覆盖产业链多环节的研发布局。公司设有独立研发实验室与样品制作区,具备从原料到成品的全流程性能评估能力,为拓展新兴领域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拥有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中心,并获准设立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中山)研究生工作站,持续为研发能力与创新动力提供坚实保障。
  2025年,日丰股份研发投入共计14,100.68万元,同比去年增长9.11%。
  未来,日丰股份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以新兴技术全面赋能产品研发、智能制造及数字化运营全链条,并深化与行业头部企业的技术协同。同时,前瞻布局前沿领域,积极探索契合公司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赛道与新市场。
  三、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关键少数”责任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健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体系,修订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持续获评“中国上市公司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2025年大湾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奖”“2025年度董办数字化创新最佳实践奖”等,在董事会规范化管理和数字化治理方面获得市场认可。
  未来,公司依旧高度重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治理层面和公司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其与中小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在重大事项中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四、提升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公司始终秉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自2019年上市至今,公司累计派发现金红利共计2.37亿元。
  公司近三年合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547,700股,回购支付总金额为3,199.6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以实际行动提升市场信心与股东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现金流等因素,严格遵循利润分配原则,兼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将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以实际行动回馈广大股东,充分运用回购、现金分红等措施与全体股东共享发展的红利,稳定市场、提振信心。
  五、加强投资者沟通,积极回应投资者诉求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内容,持续优化沟通机制和沟通方式,进一步丰富交流形式,拓宽沟通渠道,通过股东会、现场调研、业绩说明会、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公司邮箱、投资者热线等多种渠道,保持与投资者的持续、深入、有效沟通,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所处的行业、经营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战略,传递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提升信息传播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未来,公司将持续一贯地聚焦主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完善、巩固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规范运作水平,持续优化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回应投资者及市场关切,将“质量回报双提升”落到实处,积极回报投资者。
  本次“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是基于公司当前情况制定,所涉及相关内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未来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政策调整等因素而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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