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3号)同意,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芯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4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3,68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1,236,470.1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443,529.8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1]230Z0102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2021年6月23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签订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新增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力芯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芯微(上海)”)作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新增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募投项目新增主体力芯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力芯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50170380009900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林剑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经甲、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乙、丙四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