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6-052 |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5日(周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9,541,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8,311,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1,23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94%。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54,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54,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2%。 3、公司部分董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608,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6%;反对69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弃权2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21,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67%;反对69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7%;弃权2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6%。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金耀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508,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3%;反对7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弃权2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2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57%;反对7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3%;弃权2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0%。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