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31 |
|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
|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亚联发展作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4,290,053.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前期已将相应款项计入应付账款,后续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6年6月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5民初219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技术”)与亚联发展签订了《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统采购及集成服务项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就涉案工程中中兴技术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以及结算等相关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中兴技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亚联发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兴技术支付合同剩余价款14,290,053.80元; 二、驳回中兴技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亚联发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329.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329.30元,由中兴技术负担5,329.30元,亚联发展负担115,000元。中兴技术已预交120,329.30元,法院予以退回115,000元,亚联发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前述费用115,000元,拒不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258.03万元。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前期已将相应款项计入应付账款,后续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5民初21964号】。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