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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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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6-054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视觉中国”)全资子公司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汉华易美”)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额度授信合同,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在浦发银行融资合同项下所欠债务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额度的审批情况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为北京华夏视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为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上述担保授权期限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该议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6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视觉中国: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视觉中国: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视觉中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31日
  注册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禾香路123号6号楼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汤怀京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视觉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软件、企业内部人才培训软件、语音记录系统、呼叫中心应用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制作及销售;云技术的研发;全媒体呼叫中心技术支持;通讯设备的销售及维修;计算机系统集成的设计及制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版权分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版权代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平面设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摄影扩印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无外部评级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8,968.23万元,负债总额14,677.57万元,银行贷款总额506.4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3,930.20万元,净资产24,290.66万元,营业收入24,861.16万元,利润总额1,719.62万元,净利润1,633.07万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资产总额40,496.13万元,负债总额16,264.44万元,银行贷款总额502.2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5,760.20万元,净资产24,231.69万元,营业收入3,231.34万元,利润总额-51.95万元,净利润-58.97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债务人: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董事会意见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视觉中国: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担保总额为3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9,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除上述担保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6-055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公司总裁办公会2026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夏视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夏”)拟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与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赢”)共同投资欣欣向荣(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欣欣向荣基金”)。欣欣向荣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4,350万元,华盖创赢担任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50万元,占比0.35%;北京华夏担任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比20.9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范围内,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2026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10678Y
  成立时间:2015年09月23日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505D
  法定代表人:姬利
  控股股东:许小林、鹿炳辉
  实际控制人:许小林、鹿炳辉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盖创赢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P1067715。
  关联关系说明:华盖创赢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1、北京华夏视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1992669F
  成立时间:2005年1月27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4号楼1至6层101内5层503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控股股东: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廖道训、吴玉瑞、柴继军3名一致行动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摄影扩印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货物进出口;版权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北京华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自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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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关系说明: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欣欣向荣(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管理人: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7715。
  (五)合伙期限:合伙企业期限为首次交割日起七(7)年,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为首次交割日起三(3)年,退出期为投资期届满之日起四(4)年;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期可以进一步延长,但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8)年。
  (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七)基金规模:基金规模人民币14,350万元。其中,北京华夏认缴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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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九)出资进度: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缴资通知(“缴资通知”)的要求进行缴付。基金管理人应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向每位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缴资通知应当列明缴款数额、在基金管理人(发出之时)所知之范围内的所缴款项之用途,以及缴款的最后日期(“到账日期”),各合伙人应当在该缴资通知上列明的到账日期前将当期出资汇入缴资通知上列明的银行账户。
  (十)基金存续期:合伙企业向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的存续期限为10年。
  (十一)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或要求提前收回出资,但以下情况除外:(i)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以及在处置投资项目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或返还实缴出资额;(ii)将违约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除名,(iii)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之任一情形当然退伙,但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主动促使自身达到《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的条件的方式而使自身适用当然退伙的情形,以及(iv)适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同意的其他情形。
  如受限于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以及特定投资项目交易文件的要求或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该有限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将更有利于有限合伙的整体利益,该有限合伙人可退伙或被强制退伙,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被强制退伙所涉相关手续。若根据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违约合伙人办理除名或强制退伙手续需合伙人签署相应文件或做出表决的,全体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示配合办理。
  有限合伙通过其所投资企业进行以下活动最终实现投资的退出:
  1、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进行公开转让;
  3、被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或其他产业或机构/个人投资者等收购;
  4、财产份额或权益转让、退伙、股权回购、优先清算等;
  5、被投资企业清算分配;以及
  6、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合适的其他退出方式。
  (十二)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核算方式:本次参与投资基金,现阶段该基金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后续根据基金募资规模变化、基金日常投资和经营管理决策机制等影响因素的变化,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后续会计处理,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的进展情况。
  (十三)基金投向:合伙企业将主要投资于中国人工智能产业领域内未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股权,覆盖 “算力-模型-场景”全链条核心资产,重点投向人工智能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十四)管理和决策机制: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管理人专门为本有限合伙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向管理人提出有关有限合伙的投资及其退出等事项的决策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共有三(3)名,均由管理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十五)各合伙人地位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十六)分配及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取得的投资项目处置收入、从投资项目获得的分红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为可分配现金收入,可分配现金收入一般不用于再投资(为免疑义,合伙企业由于债转股投资、境外投资或标的企业的业务、股权、资产、人员等方面任何形式的重组,为满足监管、税务、法律、资金流转便利或有利于合伙企业权益等原因自标的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收到的临时性回收资金不应被视为可分配现金收入,无论该等回收资金以何种形式或名目,该等资金可根据届时投资安排对同一项目投资进行投资,不应被视为再投资。但尽管存在前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前述情形下获得的回收资金的全部或部分纳入可分配现金收入范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可分配现金收入到达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可分配现金收入应按以下分配顺序和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1) 可分配现金收入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支付金额达到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全部出资;
  (2) 在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每一名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直到该等合伙人就其累计实缴出资额达到按每年6%(单利)计算的累计收益;
  (3) 在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该部分为超额收益,按以下方式分配:
  (i) 若合伙企业整体年化收益率不超过30%(单利),则该等超额收益部分由普通合伙人与全体合伙人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全体合伙人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ii) 若合伙企业整体年化收益率超过(含本数)30%(单利),则该等超额收益部分调整为由普通合伙人与全体合伙人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全体合伙人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非现金收入分配
  (1)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在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时,1)如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证券,应根据作出分配决定之日前十五(15)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或2)如非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标的公司未上市或非现金资产不存在公开交易价格,应聘请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确定非现金分配的财产价值的依据。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第(1)款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项目投资已经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本协议现金分配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3) 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力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届时另行协商。
  3、亏损分担
  受限于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合伙人之间另行约定的比例分担。
  (十七)公司相关人员认购基金份额及任职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的份额认购,也未担任其任何职务。
  (十八)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对有限合伙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的对价,有限合伙经营期限(不含延长期)内应按照本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的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有限合伙支付,总额为全体合伙人按照本条应分摊的管理费的总额。就每一有限合伙人,其应分摊的年度管理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 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2%。
  (2) 投资期结束后(含延长期),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摊的合伙企业已用于项目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的1%。管理费按日核算。
  (3) 管理费按年预付,首次和最后一次支付的管理费应当按实际管理天数占当年的比例计算。每次支付日为每个日历年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首个支付期间为自首次交割日至当年年末,支付期限为合伙企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之前;最后一个支付期间为有限合伙经营期限(不含延长期)届满之日所在年度之首日至经营期限(不含延长期)届满之日。虽有前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延后收取任何一期管理费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四、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欣欣向荣基金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协同关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有助于公司持续关注前沿技术发展,为未来业务拓展及技术应用保留空间,进一步挖掘产业链上下游及横向优质企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
  合伙企业暂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募集期及回收期。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并购整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达不到预期或亏损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投资本基金事项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投资事项的实施过程中,及时披露基金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总裁办公会2026年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欣欣向荣(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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