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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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4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6-023)。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63,746,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1,986,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1,759,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1,760,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1,759,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0%。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512,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5%;反对1,20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3%;弃权 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86%;反对1,20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209%;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626,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1%;反对1,087,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4%;弃权 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753%;反对1,087,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124%;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16,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4%;反对769,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1%;弃权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682%;反对769,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287%;弃权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65,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0%;反对749,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5%;弃权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93%;反对749,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584%;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615,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2%;反对1,099,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3%;弃权 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90%;反对1,099,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487%;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皮雪莹、刘怡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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