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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3 |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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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刘晓春持有公司股份11,075,3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708%;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小伟持有公司股份1,549,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11%;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银彬持有公司股份583,4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56%。刘晓春、王小伟、王银彬及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宙新材”)为一致行动人,当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624,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658%。 公司副总经理袁江波持有公司股份284,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38%;公司副总经理钱晓波持有公司股份162,3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34%;公司副总经理胡湛持有公司股份84,5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86%;公司副总经理胡宗学持有公司股份96,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58%。 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公司历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或集中竞价交易取得,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刘晓春、王小伟、王银彬、袁江波、钱晓波、胡湛、胡宗学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刘晓春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不超过2,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31%。 王小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不超过38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27%; 王银彬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不超过14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39%; 袁江波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不超过7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10%; 钱晓波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不超过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87%; 胡湛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不超过2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1%; 胡宗学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不超过2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9%; 上述股东的减持计划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东可以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 ■ ■ ■ ■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注:上表中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不一致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以来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 注:1、股东刘晓春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转让纠纷进展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25%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2、股东胡湛、胡宗学减持股份时尚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减持比例系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 ■ ■ ■ ■ ■ 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刘晓春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其所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遵守第1条的规定外,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本人减持股份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时,将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控制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9、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在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刘晓春关于减持锁定期的承诺已到期,但其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现任董事长,仍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王小伟、王银彬、袁江波、钱晓波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其所作承诺如下: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刘晓春、王小伟、王银彬、袁江波、钱晓波、胡湛、胡宗学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限制性股票归属的限售和转让限制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拟减持人员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上市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本公司及相关减持股东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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