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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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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投资亏损诉银行索赔 投资者请求遭法院驳回
● 本报记者 李蕴奇

  ● 本报记者 李蕴奇
  
  今年以来,银行积存金产品的热度较高。投资者如果购买积存金产品亏了钱,可以向银行索赔吗?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判决书,展现了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因积存金而产生的纠纷。
  因投资积存金产品遭遇亏损,该案件原告任某起诉了某银行,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任某表示,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多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未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自己因风险认知完全缺失作出投资决策。某银行则认为,任某买卖操作均系独立自主决策,该行行为并无不妥之处。法院最终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买卖黄金亏损欲索赔
  任某于今年1月25日前往某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业务开通手续,并在1月26日至1月29日期间多次进行了买入操作。这段时间黄金价格快速攀升。
  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任某的买入操作具有明显的“浮盈加仓”特征。1月26日,任某分两笔共买入11克黄金,单价分别为1156元/克和1156.5元/克。1月28日,任某买入10克黄金,单价为1191元/克。1月29日,任某操作频繁,分8笔共买入203克黄金,单价集中在1254元/克-1266元/克。至此,任某共持仓224克黄金,买入总成本为28.11万元。
  1月29日至1月30日,黄金价格剧烈震荡。任某在1月30日分两笔卖出224克黄金,卖出单价分别为1201元/克和1187元/克。计算可知,任某卖出总收入为26.76万元。因此,任某因购买“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产品共产生亏损13525元。
  任某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某银行赔偿自己因购买“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产品产生的本金亏损13525元,同时某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银行称投资者自行决策
  任某认为,某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不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某银行经办人员未以任何形式口头讲解产品具体风险,未引导自己阅读并确认风险揭示书核心条款、未按监管规定完成与风险告知相关的双录及确认留痕操作,完全未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任某认为,前述行为直接导致自己因风险认知完全缺失而作出投资决策。
  某银行不同意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某银行认为,任某的买卖操作均通过掌上银行进行,系任某独立自主决策。任某遭受的损失并非是因为银行的误导或诱导。
  针对任某所指的“完全未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某银行认为,贵金属投资业务不适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同时,某银行援引相关规定后表示,贵金属投资业务未强制要求采用双录规定。
  另外,某银行还表示,“存金通2号”业务协议对贵金属投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协议写明,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客户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
  应注重适当性义务的边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在分析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后告诉记者,如果银行在产品销售中存在未做客户风险测评、误导销售、隐瞒风险、代客操作等行为,则需要为客户损失承担责任。如果投资损失由投资者的自主决策所造成,那么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责任。两种情形的核心区别在于,银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投资者交易自主性是否被侵犯。
  法院最终认定,任某自愿办理“存金通2号”业务,该业务协议中载明了风险提示条款。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具有完全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的关键依据是投资者买卖操作系自主交易行为。”娄飞鹏表示,通过充分的风险揭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完整留痕交易指令确认,确保投资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承担风险,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已履行完毕。投资者应注意适当性义务的边界,理性作出决策。
  实务中,部分投资者因投资亏损与银行产生法律纠纷。除了强调操作环节的合规性外,娄飞鹏还建议,银行应建立投诉溯源机制,完善销售话术合规审查,加强员工对客户适当性教育的培训。同时,还可以引入交易冷静期提示,建立客户风险偏好动态跟踪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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