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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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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1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每股转增0.45股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5月1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和转增比例不变,调整拟分配的利润总额和转增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62,423,26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361,065股后的股份62,062,204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171,196.72元(含税),转增27,927,992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0,351,261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2,062,204股×0.18元)÷62,423,269股≈0.179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62,062,204股×0.45股)÷62,423,269股≈0.447股(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9)÷(1+0.447)。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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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本次转增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零碎股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载明的零碎股登记算法进行分配,即按照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证券账户,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证券账户,按排列顺序依次向每个证券账户分配1股,直至全部转增完成。因每股转增比例非整,投资者获得的零碎股可能被舍尾处理。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袁峰、袁作琳、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5)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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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0,351,261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39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4-88983667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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