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相关规定,现发布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8日。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八)会议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324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提案名称及编码 ■ (二)提案披露情况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5-049、2025-102、2026-032),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6月10日、2025年11月8日和2026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说明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提案:提案1.00至提案23.00。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提案:提案1.00至提案23.00。 需特别决议的提案:提案1.00至提案23.00。 需逐项表决的提案:提案2.00。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6年6月1日 9:00-17:30; 3、登记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应在2026年6月1日17:30前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 (二)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简杰; 2、联系电话(传真):028-82550671; 3、地址: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邮箱:vendition@xinzhu.com; 5、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80 2、投票简称:“新筑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6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4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受托人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1、上述议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对应栏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 委托人/单位(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单位股票账号: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委托人/单位持有股份的类别: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发日期: 附件三 股东参会登记表 ■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轨交集团”)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磁浮”)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交科”)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新筑股份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筑股份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公告的前一日,即自2024年11月25日至2026年5月1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说明如下: 1、白玉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白玉洁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庞作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庞作超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马榆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健及其配偶马榆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张一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光举及其子女张一驰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姚红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龙潜及其配偶姚红梅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吴再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吴再新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赵志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志鹏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朱年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年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9、聂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聂东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姜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罗书洁及其配偶姜宇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岳广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2、杨琳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3、朱晓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晓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4、张思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思远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入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5、赵贤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帅及其父亲赵贤德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6、马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娟及其配偶马辉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7、冯梦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彭涛及其配偶冯梦黎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8、栗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姜雪娇及其母亲栗霞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9、唐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唐林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0、胡文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胡文萍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1、郭丽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善祥及其配偶郭丽蓉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卖出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2、王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谢嘉屿及其母亲王萍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卖出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3、方群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方群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4、舒沁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梁志盛及其配偶舒沁浠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5、齐腾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齐腾飞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6、张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奥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7、杨显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显军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入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8、张皓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皓洁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9、陈思睿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配偶陈一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0、陈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配偶陈一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1、陈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父亲陈建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2、周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配偶周文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李知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子女李知遥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4、李四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父亲李四元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风险提示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消息传播,但仍无法排除本次交易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