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蜂巢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367号文注册,并于2020年8月13日成立。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蜂巢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蜂巢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蜂巢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6年6月1日(含)起,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费率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低管理费费率方案 自2026年6月1日(含)起,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30%降至0.25%。调整前,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调整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费率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二、基金托管人”的“(一)基金托管人简况”中的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368号2楼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71869.677800万人民币” 修改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强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464,635,963.00元人民币” (2)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将“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的“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1)将“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的“(二)基金托管人”中的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注册资本:1871869.677800万人民币” 修改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强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注册资本:27,464,635,963.00元人民币” (2)将“十一、基金费用”的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ex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2、此次降低管理费率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修改的事项,并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3、本次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相关情况 蜂巢基金客服电话:400-100-3783 蜂巢基金网址:www.hexaamc.com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