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诉讼阶段: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上市公司为原告,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无;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5、公司将结合律师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决定再审及审理时长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简称“中山二院”)起诉控股子公司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冰箱”),请求判决奥马冰箱章程部分条款无效。2026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中山二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2026年1月,公司就上述案件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山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近日,公司收到中山中院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本案一审的基本情况 1.一审受理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主要内容如下: (1)受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案件当事人 ①原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②被告: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 ③第三人:中山市金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蔡拾贰、蔡健泉、姚友军、王济云、吴世庆、刘展成、余魏豹、关志华; (3)诉讼请求:请求确认2020年3月9日、2021年1月29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12月2日、2023年8月30日奥马冰箱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奥马冰箱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第(1)(2)项内容无效。 (4)诉讼理由:目前奥马冰箱董事会成员6名,由奥马冰箱全体股东共同选聘。《奥马冰箱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第(1)(2)项内容要点为: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时,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奥马冰箱董事应当通过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公司认为前述条款存在效力问题,故提起诉讼。 2.一审判决结果 2026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中山二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二审进展情况 2026年1月,公司就上述案件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山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026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中山中院(2026)粤20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书》,中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仅针对《奥马冰箱公司章程》中关于非职工代表董事更换的相关条款效力,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判决情况,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均不涉及TCL智家所持奥马冰箱股权或表决权的归属或处分,TCL智家提起的本案诉讼及本案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均不会导致TCL智家丧失其持有的奥马冰箱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不影响TCL智家在奥马冰箱的控股股东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不影响TCL智家对奥马冰箱的控制权,不会导致TCL智家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目前,公司主业持续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将结合律师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决定再审及审理时长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20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TCL智家涉及诉讼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TCL智家涉及诉讼事项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