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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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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6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电子”)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红:
  2026年3月31日,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或公司)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同智机电原法定代表人张红犯单位行贿罪。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同时,公司相关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银河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九条规定,张红系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银河电子和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深刻总结,认真汲取教训,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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