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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预计担保事项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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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技术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海珠支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佳都技术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分别签署的主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44180120260008700、44180120260010310、44180120260009992)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65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无反担保。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新科、佳都技术、佳智信息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拟为重庆新科、佳都技术、佳智信息分别与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20,000万元、12,000万元、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公司于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2026年度向全资子公司重庆新科、佳都技术、佳智信息分别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34,000万元、116,500万元、3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为最高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包含在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而提供的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8亿元的2026年度担保总额度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重庆新科、佳都技术、佳智信息的担保余额分别为106,997.00万元、43,671.49万元、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分别剩余27,003.00万元、72,828.51万元、30,0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 2、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 3、广州佳都佳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65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人民币、2,5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签署的关于重庆新科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0,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2,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与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签署的关于佳智信息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佳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二)至(四)的担保协议均为公司与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共同主要条款如下: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障各全资子公司的稳健运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及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于公司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65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88.00亿元、厂商信用担保5.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18.74%;公司及子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64.32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金额58.67亿元、厂商信用担保5.65亿元),其中,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9.12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余额48.41亿元及厂商担保余额0.7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62.28%。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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