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远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远川”)与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5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7.2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603.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798.6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804.3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1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015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世盟供应链运营拓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远川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世盟供应链运营拓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该账户中的募集资金仅限于重庆远川支付购置牵引车、半挂车、货箱等价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远川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全资子公司重庆远川(与“甲方1”合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1130100100770103 ,截至2026年5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世盟供应链运营拓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彭妍喆 、 邢茜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北京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