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61 |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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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5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7人,代表股份574,256,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1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5人,代表股份146,906,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4人,代表股份15,175,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4人,代表股份15,175,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9%。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45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9%;反对4,74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5%;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3,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595%;反对4,74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92%;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3%。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36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87%;反对4,844,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6%;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87,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75%;反对4,844,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26%;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9%。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42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6%;反对4,775,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6%;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43,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618%;反对4,775,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79%;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3%。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39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06%;反对6,083,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2%;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本议案关联股东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4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12%;反对6,083,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57%;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关于2026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3,956,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4%;反对10,23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6%;弃权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94%;反对10,23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555%;弃权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1%。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6、《关于2026年度上市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77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53%;反对5,418,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6%;弃权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733%;反对5,418,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050%;弃权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7%。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28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8%;反对4,91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9%;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215%;反对4,91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98%;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8%。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68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92%;反对5,51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1%;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51%;反对5,51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329%;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75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7%;反对5,297,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5%;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745%;反对5,297,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76%;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9%。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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