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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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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6-04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相关文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予以注册,预案(二次修订稿)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6-046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为了便于投资者查阅,现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 二、《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公司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预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同步修订。 三、《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公司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预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同步修订。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公司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预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同步修订。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6-04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6年5月20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应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均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方南平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考虑到公司拟实施财务性投资1,000万元,经充分讨论,董事会同意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为111,000.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112,000.00万元,用于“创新药研发项目”。 调整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111,000.00万元,用于“创新药研发项目”。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5月2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5月2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6-048)。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26〕14099号《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6-047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前按照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1,728,186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0,518,455股(含本数),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假设公司于2026年12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预测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时间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544.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55.71万元。 假设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5年度减少20%、持平和增长20%三种情况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6、在预测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以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01,728,186股为基数),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权益分派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7、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增加,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进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下降的风险。因此,公司存在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用于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快公司创新药研发进程,拓展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增强公司研发成果转化能力,聚焦临床需求迫切的治疗领域药品研发,满足更广阔的临床用药需求,顺应国家政策支持方向,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披露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之“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及特色中间体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此外,公司积极探索改良型新药和创新药的研发,产品梯队合理、管线丰富。在创新药领域,公司于2024年2月与合作方就QHL-1618药物分子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之研发合作及授权许可协议》,公司在许可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范围内拥有基于上述药物分子的药品的研发、生产、商业化独家权益,标志着公司正式进入创新药领域。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围绕公司现有创新药领域展开,即用于投资“创新药研发项目”,有利于加快公司创新药研发进程,增强公司研发创新能力,优化财务结构,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地位,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与业务范围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具体详见《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二)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积极优化、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可以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 (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产品覆盖领域及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四)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 技术研发能力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公司将围绕医药行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实力。在提高公司现有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客户,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同时,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一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6-04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按照问询函的要求以及公司最新披露的2025年度财务数据等相关信息,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形成说明和回复,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6-049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经营管理层暨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专项基金一一江苏源津瑞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源津瑞泓”或“合伙企业”)1,000万元,该事项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基于公司战略规划,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协同,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与资源优势,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当对医疗健康领域进行股权投资,与行业优质企业加深合作关系,发展储备优质创新药项目,公司拟与上海源津禾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津禾润”)及其他合伙人签署《江苏源津瑞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江苏源津瑞泓1,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上海源津禾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源津禾润基本情况如下: ■ (2)主要投资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3)登记备案情况:源津禾润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4153。 (4)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源津禾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有限合伙人(LP):南通海门謇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泽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南通海门謇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南通海门謇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 2)合伙人情况:江苏长江口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布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空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持股20% 3)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南通海门謇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西藏泽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泽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西藏泽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其他有限合伙人(LP)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源津瑞泓尚未完成全部份额的募集,其他有限合伙人尚未完全确定。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上述专业投资机构及各有限合伙人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专业投资机构、各有限合伙人均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及拟签署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名称:江苏源津瑞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上海源津禾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合伙目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5、合伙企业规模:合伙企业的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合伙企业募集资金规模以最终实际认缴金额为准)。 6、投资方向:主要对医疗健康行业领域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7、存续期限:存续期限为8年,包括4年投资期和4年退出期。8年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如根据经营需要,基金存续期需要延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二(2)次,每次不超过一(1)年。 8、退出机制: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至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为退出期,合伙企业通过出售股票、出让股权、减资、获得被投资企业派发的股息或红利等形式实行退出。 9、出资方式:以现金出资 10、出资进度: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11、管理和决策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3)名成员组成。 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需经全体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二(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可通过。 12、管理费 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点五(1.5%);从投资期终止日之次日起至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未退出的投资本金数额的百分之一点五(1.5%)。 合伙企业的延长期限内,无需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3、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协议中约定享有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14、收益分配机制 就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投资成本返还。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届时该有限合伙人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其次,优先回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每年单利百分之六(6%)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 (3)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在本第(3)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等于上述第(2)段的优先回报/80%*20%; (4)最后,80/20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15、亏损分担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16、争议解决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合伙协议须继续履行。 17、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18、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江苏源津瑞泓基金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在基金募集完毕后提交基金产品备案。 19、昂利康对江苏源津瑞泓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五、投资合伙企业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的目的 本次合伙企业主要对医疗健康领域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公司本次投资合伙企业,是希望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与行业优质企业加深合作关系,发展储备优质创新药项目,共同推进医药产业的发展。同时,该合作模式也帮助公司拓展投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的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合伙协议尚未正式签订,合伙主体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后续募集、投资进展及完成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标的容易受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变化、行业政策监管、市场竞争格局等各种因素影响,进而影响基金投资价值,甚至面临投资失败及亏损风险; 3、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源津禾润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于可能存在的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实施监督、建议等权利来防范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相关投资风险。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 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投资本基金事项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对该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经营管理层暨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2、《江苏源津瑞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6-048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将本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原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4.6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6.26元,共计募集资金27,509.9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6,959.9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于2020年11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22.9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737.0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6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账号:9550880075767700343)的剩余募集资金(包括全部利息、理财产品及理财收益)划转至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账号:201000356263947)进行专项存储,并同时完成该账户的销户手续。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差额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差异系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原因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尚在持续推进中,不涉及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产出为科研成果,主要为公司的生产和销售提供技术支持,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但是对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间接影响。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无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于2022年7月15日将上述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8,000万元人民币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于2023年7月17日将上述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2,000万元人民币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于2024年6月13日将上述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2,000万元人民币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于2025年5月8日将上述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万元人民币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金额7,541.64万元(其中利息净额1,946.57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27.41%,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原因系募投项目尚在建设中,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金额将持续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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