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电投产融 公告编号:2026-034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0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943,396,22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97.8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8,334,282.65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1,665,715.15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20日全部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G21997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截至2026年5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统计口径不同;存储金额系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997.80元,扣除含税独立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合计47,899,999.98元,剩余募集资金4,952,099,997.82元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41655958997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丙方一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二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该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共同签署,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监管工作。上述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东海阳核电站3、4号机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应当在乙方处开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乙方仅对上述内容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后即予以配合,不对内容进行实质性真实性审查,对于非因乙方配合失误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专用账户不开通具有交易功能的网上银行业务及不支持购买转账支票、现金支票。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募投项目提前完成、终止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导致无需继续使用专户,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甲方有权申请注销专户,不受丙方督导期限制。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如专户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导致乙方无法对外支付、出具对账单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电投产融 公告编号:2026-035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28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