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5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10万元(不包含原告关于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被诉侵权产品非公司近期核心产品及公司新近推出的产品,亦非公司近期市场热销及主要营收贡献产品。本次诉讼发生后,公司整体经营运行正常,未受到实质性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拟就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会根据判决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后续进展、执行情况和会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轻松”)及公司子公司北京倍轻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倍轻松”)于前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倍轻松及北京倍轻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刊登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5-08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倍轻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大东电机工业株式会社享有的专利号为 ZL201580001298.0、名称为“按摩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倍轻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大东电机工业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人民币5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大东电机工业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1,800 元,由原告大东电机工业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 20,000 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倍轻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 61,8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审慎核查与律师专业研判后,公司拟就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本次被诉侵权产品非公司近期核心产品及公司新近推出的产品,亦非公司近期市场热销及主要营收贡献产品。本次诉讼发生后,公司整体经营运行正常,未受到实质性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将会根据判决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后续进展、执行情况和会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会严格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应对,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澄清事实、维护合法利益,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发展。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该案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