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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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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3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披露了《永杰新材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以及相关文件,并于2026年5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78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截至目前,公司完成《问询函》回复并对外披露。
  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可比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以及行业报告,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补充和完善。现就重组报告书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修订说明中的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5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杰新材”)筹划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具体包括:(1)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2)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2025年7月26日)起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永杰新材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1.对于赵小芳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赵小芳已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承诺函》,主要说明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在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之前,基于对大盘走势、板块情况和公开市场信息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本人的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对于张西娟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张西娟已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承诺函》,主要说明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对大盘走势、板块情况和公开市场信息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本人的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永杰新材股票的情况。
  四、公司自查结论
  经核查,永杰新材董事会认为:
  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上述主体出具的承诺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资料,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资料,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6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6月11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6月11日 13 点00 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钱塘区青东二路 1999 号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行政楼一 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11日
  至2026年6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1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1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四)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
  (五)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会投票;
  (六)登记地点:杭州市钱塘区青东二路1999号证券投资部;
  (七)登记时间:2026年6月10日9:30-11:00,14:00-17:00;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洁
  联系电话:0571-82986562
  传真:0571-82986562
  邮箱:yjxc@dongnanal.com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原件进入会场。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6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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